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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 中卫中院 高仙霞

  【摘要】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保证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高效的需要,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已经成为当前法院亟待破解的重要难题。

  关键词:人民法院 纪检监察 监督责任

  一、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的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关于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出台,各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做好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保证法官为民、务实、清廉和公正、高效司法,更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目前工作实际看,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的职能发挥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应待解决。

  二、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题  

  (一)工作运转机制还存在一定困难。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确保纪检监察部门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了其他部门的部分业务工作,同时法院各部门工作繁重,仍需相互协作,在实际工作中也难免存在没有明晰责任分工的现象,使得纪检监察部门全身心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仍存一定困难。

  (二)管理体制机制还有所欠缺。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受本院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在实际工作中,纪检部门主管领导也同是班子成员,受班子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院党组和主要领导的重视程度与支持程度。在对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时,存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做法,同时纪检监察干部面对的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很多时候还涉及情感问题,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三)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界限不清。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而明确两个责任是纪检监察部门实现“三转”的重要内容,但党委党组如何才能更好的担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应由哪一部门具体落实仍需我们不断探索。在目前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部门长期担负落实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同时主管领导又是领导班子党组成员,负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似乎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更加顺理成章。但如此,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承担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与实现“三转”的战略部署要求不符,更值得商榷了。

  (四)纪检监察部门及干部的考核还不够完善。现行的纪检监察部门及干部的考核制度与其他部门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方式一样,都是由各部门在本院干警民主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核。纪检监察干部如果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中就会“得罪”人,导致在民主测评时满意票就会很低,经常位居末位,从而挫伤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之年底各种评先评优、晋级提职、民主推荐工作都是在本院干警中进行,纪检监察干部也希望能够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这也使得纪检监察干部在平时的监督管理中难免存在睁只眼闭只眼的现象。

  (五)重业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法院肩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审判执行仍然是第一要务,这也使得审判执行一线司法工作者轻视监督管理,没有意识到“廉洁是干警最大的福利”。另一方面,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不均衡的现象也依然存在,审判执行部门培训的多,纪检监察培训则相对较少,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重业务轻监督管理现象。

  (六)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一是法院内设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名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第一责任人”,按要求应抓好自己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但现实情况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然是纪检组主要负责落实。二是在各部门配备的廉政监督员都是兼职的,还有本职业务工作要做,这使得其在时间和精力上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这看似配备完善的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实际上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履职受限。三是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各级人民法院人手缺乏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目前,仍有不少基层法院受编制的限制和案多人少的影响,没有设置监察室或监察科,即使在中级法院人员配备也非常有限,与《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要求的机构设置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七)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资格不明确,待遇无法兑现。

  一是机制不够健全,法院的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执纪问责的资格条件不明确,如何执纪也需进一步规范,使得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不固定,执纪问责能力不强的现象时有出现。二是随着纪检监察工作量不断增加,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而纪检监察干部的职级待遇和纪检津贴等保障机制难以落实,对法院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补贴没有明确范围,对工作积极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完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定位,既要能够履行好本职工作,又要从性质、职权不相符的工作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二是进一步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确保其履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三是改变法院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方式。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组织按照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工作情况综合考核,促进法院纪检监察干部放手大胆的履行监督责任。

  (二)构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新体制。一是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编制收归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由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同时可以适当提高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的行政职级,在落实监督责任,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责任,更加利于开展工作。二是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领导,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基层法院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力量的有效整合和监督延伸。

  (三)强调部门领导直接责任,拓宽范围,协调配合,强化督察力度。一是各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责任,这本身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各部门领导在日常工作中“耳聪目明”,针对部门具体实际采取具体措施,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始终不放松对干警思想动态的把握以及工作纪律作风的教育警示,对部门人员的廉洁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增强部门成员间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统一;二是加强部门协作,拓宽监督范围。发挥各业务部门廉政监察员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干警工作和思想动态,将审执业务部门干警业内活动和业外活动、院内工作和外出公务统一纳入监督范畴,增强预见性。

  (四)以“三转”提升纪检监察履责能力。一是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明确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承担部门,健全纪检监察部门的管理机制、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执纪资格,让纪检监察干部执纪问责更加规范、有序。二是进一步加大落实《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力度,完善机构设置、强化人员配置,为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提供保障,加强业务知识技能培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责能力,强化自身建设,并在职级待遇给予保障,使纪检监察干部有一定的职业尊容感,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积极性和履责的主动性。三是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的职级待遇和纪检津贴保障制度,提高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建设。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纷繁复杂,法院内部从领导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以及一般干警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院党组要做纪检监察部门的坚强后盾,给予监察工作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优化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配置,培养和使用党性强、作风硬、业务通,水平高的纪检监察干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发挥法院纪检监察的作用;二是要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意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不能依靠老办法、老眼光、老经验看待新情况、处理新问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熟练掌握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本职业务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创新工作方式,勤于总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加强预警分析;三是要树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大胆工作的观念,增强工作责任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杜绝怕得罪人,做顺水人情而放松管理的现象,从而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在干警心目中的地位,让干警认识到纪检监察的监督是对干部队伍的一种保护。

  总之,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们一定要把它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日程,不断创新举措,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促进法官廉洁执法、实现司法公正做出应有的贡献。

来源:监察处 责任编辑:中卫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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