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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突出问题

  

  作者 中宁法院 贺芳

  摘要:随着社会的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多的民众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强烈的不满。本文从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以求从中准确找出切入点,在司法改革时不断总结静安,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保证司法公正。

  关键词:审判权行政化审判管理权司法功能

  正文: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法院依法审理及裁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①]审判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公开性、独立性、终局性、权威性的特征。近些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审判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体现,根本上是因为现行审判权的运行机制出了问题。

  一、审判权独立性不足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

  1、审判权地方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但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是由地方政府掌控,地方政府亦是将法院作为其管理的机关,审判权的地方化不可避免。[②]

  2、案件审批制度行政化。当前,法院审批模式基本是由庭长、主管院长签发法律文书,疑难复杂案件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存在着“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非正常现象。

  3、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更像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现行法院的考评机制中,上诉案件被改判和发回直接影响着法院及各庭室的考核排名。下级法院因害怕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便向上级法院沟通协调,避免案件被发回或改判,却导致了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得不到保障。

  4、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行政化。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与行政机关无二,法院的管理模式亦与行政机关一致,审判员服从于庭长,庭长服从于副院长,副院长服从于院长。案件当事人也有着根深蒂固的“信大不信小”的思想,不管案件承办人如何处理案件,当事人都希望领导出面,认为领导才是顶用的,于是想尽各种办法来见领导,让领导给承办人发话,甚至于领导和承办人对案件处理给出的答复一模一样,当事人也只有听到领导的答复才能安心。

  5、法官地位行政化。《法官法》虽明确规定: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但是,《法官法》颁布后并没有依照该法建立起相关配套保障机制,导致《法官法》相关规定一直未得到落实和执行。法院在编人员都会被纳入统一的行政等级体系中,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一个法官的业绩是否能够得到承认,主要表现在他的行政级别是否得到了提升,对一个法官的评价也侧重法官的行政级别。[③]

  (二)外部因素过多干涉

  1、媒体审判突出。审判权和其他一切权力一样,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权力的公开离不开媒体的监督,只有监督到位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但是媒体的监督必须有度,这个度就是不能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媒体要真实、客观的对事实进行报道,而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现在时常有媒体为提高发行量、博取群众眼球而丧失新闻报道的全面客观性,片面、夸大报道新闻,导致读者非理性的舆论围观,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行驶。[④]

  2、民意绑架司法现象频出。审判权的阳光运行离不开监督,但是不管是媒体监督,还是民众监督,都要把握一个度,如果超越界限不仅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还会干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在网络通讯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任何一个社会事件都有可能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和监督,无处不在的监督本身是考验审判权公开公正的有效方法,但是近些年来却频频出现民意绑架司法事件。民众关注使得法院办案更加的公正,但是民众在没有彻底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常会偏向于“弱者”,甚至于仅凭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身份地位就对案件有了倾向性的意见。民众内心对弱者同情的狂热很容易被煽动起来,而这些无所不在的民意舆论往往给法院和办案法官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没人敢出来挑战,因为在现行体制下,你很难承担违背“民意”的后果,极易导致轻刑重判的结果出现。

  3、信访对审判权独立带来了影响。国家制定信访制度,本是为群众提供权利救济,但是相对应的配套机制并不完善。现实生活中很多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常常是法院判决结果未出,当事人就已经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案件当事人只要闹到地方政府,政府就会向法院施压,法院不得不满足个别上访人的无理要求,这种做法彻底打破了程序、规则,使得司法权威得不到体现,变相的影响了司法独立性。还有些政府为了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这些不当做法让一些无理的上访户尝到了甜头,认为只要闹就有钱。他们来到法院,不管法律怎样规定,只要是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就哭天喊地,躺在地下撒泼打滚,严重扰乱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相信在基层法院工作的干警对这些场景并不陌生。

  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冲突

  审判管理权是指法院根据司法规律和特性,对诉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力,其内容主要包括审判程序管理权和审判流程管理权。审判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为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的开展,由法院内部专设的部门和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监控、调配等,从而保证各环节公正高效运转的内部管理活动。[⑤]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既相互对立又紧密联系,审判权的相对独立性,一方面要求审判管理权对其进行一定的维护保障,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要求审判管理权对其进行监督制约,防止法官审判权的自由化倾向。审判管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目的是统一的,即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⑥]在司法实践中,审判管理权运作失范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当前的主要冲突表现在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职权界定不明、职能交叉运用不畅、职责不明等方面。因长期以来法院的管理习惯于行政化模式,首长有权决策和指挥一切审判活动直到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导致“领导总是对的”思想也深入法官的心中。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因同时拥有审判管理权和审判权,对于什么时候该行使什么权利界定不明,于是出现了超越程序公正的原则,高层法官借管理权直接干涉审判权行使,案件承办人为了避免承担责任而放弃相对独立的审判权的现象。在实践中,审判管理权过度介入审判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如何时作出裁判也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部分,应当由案件承办人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决定,只能要求和监督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完成工作,但是有的法院院长、庭长却要求法官必须按照领导给出的期限作出裁判。审判管理权运作失范阻碍了审判活动规范、高效、高质的开展,破坏了法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审理和裁判案件,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消极影响。

  三、司法权的功能定位出现偏差

  司法的功能是多元而非单一的,但是司法权的核心功能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其余化解矛盾等功能属于次要功能。我们要分清主次关系,突出主要功能,发挥其他功能。但是我国这些年的司法功能偏离了主线,出现了功能失调,主次颠倒,司法功能定位并非以解决纠纷为主,而是以化解矛盾为主,以追求案结事了、罢访息诉为主,所以就出现了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司法"特色"。[⑦]笔者在上学时,恰遇校友来学校作讲座,她时任某中院院长,她的讲座围绕着该院调解成果突出,调解率高达多少等内容展开。当时的我对此是不理解的,法院为什么要注重调解?法官最主要的工作不应该是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裁决的吗?为什么我国这么注重调解?调解这种“和稀泥”式的做法真的能够解决矛盾吗?这些疑惑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清楚的解答。毕业后来到法院工作我发现各个法院都有以调解为主的工作模式,甚至于在考核机制中调解率是一个重要的考核标准,迫使法院、法官不得不把一部分的工作重心转移至此,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调解。笔者认为这是司法功能定位出现明显偏差的表现,法官应当运用法律进行是非评判、划分责任、明确规则,而不是为了追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将司法与社会评判、道德伦理混同,模糊了司法权的边界,牺牲了真正的公正,忽略了审判权的行使。

  四、法官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这一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名言,旨在说明法院与法官的崇高地位与权威。法院是国家宪法法律规定的唯一审判机关,法官是法定的审判者,行使审判权是法官的唯一天职。[⑧]在中国,法官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崇高地位与权威,甚至于职业尊荣性都难以保障。案多人少、压力大、任务重几乎成了各个法院的突出矛盾,法官的职责是专司审案,但是在实践中法官还要抽出很大的一部分精力来参加各种会议、接待信访案件、随时听从政府的召唤,对于这些与审案无关的事务,法官有心拒绝而无力拒绝。于是各种本职和非本职工作接憧而来,白加黑、5+2成为了法官的真实写照,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平平。在我国现行审判权运行体制下,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反而比审判业务部门更吃香,拿着同样的工资,为什么要顶着那么大的压力和责任去审案子呢?这也导致了一些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不在审判岗位,造成了法官人员浪费的现象。

  近几年我国追求和谐司法,笔者认为其用意是好的,但是却不能把法院完全等同于服务机关,法律规定法院是国家暴力机关,必要的时候要有一定的威慑力才能执行法律。因为一味追求和谐司法,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秉承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工作准则,可是这样真的是正确的吗?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当事人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在法院大吵大闹的情形经常出现,法院却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只能一忍到底。笔者在一次给当事人的解释工作中,因为当事人不满笔者的解释,直接跳起来破口大骂“你还想不想干了”,我至今不明白当事人是因什么样的心理说出这样的一句话。在执行案件时,法院干警被当事人辱骂、抓伤、推倒在地致伤的比比皆是,通常没人来承担责任,甚至连句连道歉都没有,一切只能由法官自行消化。长此以往,法官的职业尊荣性何在?笔者认为一味地追求和谐不一定能够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和法官失去了职业权威性,如何执行法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中的基本原则,虽然我们追求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统一,但是在实践中法官并不能回放事件的发生过程,所以“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只应当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即使两者契合,我们也应当称之为法律事实,如果两者相悖,我们也应当采纳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所以这里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明确把握法律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即可,即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也不应追究法官的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案件审理时法律事实与后来发现的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各种舆论谴责和追责机制接踵而来,导致法官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五、合议庭职能弱化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在审判权运行中居于核心地位。合议庭成员各抒己见、集思广益,能有效地客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缺陷,抑制主观偏见,减少疏漏和错误,防范可能出现的审判权滥用或不当行使。但是目前合议庭的职能并没有有效发挥,合议制的运作偏离了立法本意。在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的组成一般较松散、较随意,因法院每个审判员的办案压力都很大,参加合议庭的审判员的主要精力均放在自己承办的案子上,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较欠缺,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了合议庭“合而不议、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合议庭审判往往成为了承办人或审判长的独角戏,发挥主要甚至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合议庭,而是承办人、审判长,或者并非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庭长、院长。合议庭内部监督制约的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裁判差错甚至违法审判。[⑩]

  六、.法官考核机制不科学

  对法官审判业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会积极促进审判权公正、高效的运行,反之则会带来消极抑制作用。但是当前对法院、法官的考核内容往往与审判工作的性质和规律不相符。考核标准中的调解率、撤诉率、发回改判率、服判息诉率等指标明显违背客观规律,调解率迫使法院和法官一味追求调解,而不是客观公正的对案件进行是非判断、划分责任。当事人上诉是其权利,我们无权剥夺其上诉权,但是考核标准中的服判息诉率逼迫法官不得不给当事人做工作,尽量减少案件上诉量,甚至于为了降低发回改判率,在一审时就以内部汇报的方式向上级法院请示,间接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法官不但要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更注重保证案件的社会效果,随时避免和应对当事人投诉、上访,做到所谓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虽然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即使在案件质量、工作作风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只要案件出现信访、投诉,法官就难辞其咎,要给上级汇报案件情况、要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要撰写各种汇报材料,这些与审理案件无关的工作势必会让法官疲于应付,心生埋怨。

  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也降低了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如何对现有审判权运行机制进行改革,构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已迫在眉睫。

  参 考 文 献

  1、“浅析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之构建”, 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3/08/09171501521.html,2013年8月9日。

  2、钟家玉:“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及改革建议”,http://cq5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04837.shtml,2014年12月11日。

  3、杨方程 沈成燕:“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路径探索”,《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1月第33卷第1期。

  4、王韶华:“浅析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3060484857.html,2013年6月4日。

  5、黄永玲:“基层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规范运行初探”。

  6、李红波:“浅析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与调适”,《法商论坛》,2011年第一卷。

  7、王文华:“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8、滕浩:“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academic/201404/t20140425_1381775.html,2014年4月25日。

  9、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山东审判》,第29卷总第213期。

  10、吕娜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机制重构若干问题探析”,《前沿》,2014 年11 月总第371、372 期。

  11、蒋华胜:“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路径”《三明学院学报》,2015年第32卷2月第1期。

  12、王林 裘有度:“审判权运行异化及改革路径”,《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12月第8卷第4期。

  13、宋晋勇 郭顺强:“试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制度重构”,《楚天法治》。

  14、法院审判执行权运行机制的现实拷问和完善之道——关于加强审判执行权力制约 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调研报告,《山东审判》,2011年第1期。

  15、蒋惠岭:“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北京行政学校学报》,2015年第2期。

  16、杜俊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考与实践——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分析样本”,《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9期。

  17、周智峰:“国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组织运行机制研究”。

  18、顾培东:“再论人民法院审利平又运仟平凡削的构建”,《中国检察官》,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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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浅析审判权与执行权关系之构建”,http://www.jsfy.gov.cn/llyj/xslw/2013/08/09171501521.html,2013年8月9日。

  [②]参见钟家玉“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及改革建议”,http://cq5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04837.shtml,2014年12月11日。

  [③]参见杨方程沈成燕“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路径探索”,《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1月第33卷第1期。

  [④]参见王韶华“浅析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3060484857.html,2013年6月4日。

  [⑤]黄永玲“基层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规范运行初探”。

  [⑥]李红波“浅析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与调适”,《法商论坛》,2011年第一卷。

  [⑦]参见王韶华“浅析司法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3060484857.html,2013年6月4日。

  [⑧]参见王文华“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⑨]参见滕浩“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http://www.jcrb.com/procuratorate/theories/academic/201404/t20140425_1381775.html,2014年4月25日。

  [⑩]参见钟家玉“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及改革建议”,http://cq5z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04837.shtml,2014年12月11日。

  

来源:中宁县法院 责任编辑:中卫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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