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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法院审判权运行情况调研

  
                                                                                  沙坡头区法院  宋玉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要实现该改革目标,不仅要改革司法体制,优化有利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外部环境,同时还要以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合议制、监督制、责任制为核心,坚持透明开放、设计科学、运行合理、有序协同的原则,努力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我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我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建立、完善情况及主要做法

1.完善主审法官独任审判责任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实行独任法官依法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全权负责机制。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审判长主持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对案件的审理承担除应当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之外的所有责任。改革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实行合议共同责任制。即:合议庭成员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开庭审理、案件评议和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负有共同责任。这一责任形式的确定,本质上是责任制的生成基础发生了变化。即:将办案责任变更为合议责任,由主办(承办人)责任或领导(审判长)责任变更为合议庭成员集体责任。这一变化符合合议庭集体决策的立法本意和“有权必有责”的权责相对等原则,能够有效地解决“名合实独”的问题

2.明确院、庭长层级监督权限及运行方式,把“审批决定”变为“审核把关”
  我们将院、庭长的层级监督权限细分为个案审核监督权与合议指导监督权。在个案审核监督方面,首先明确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只有监督权、建议权和咨询权,没有决定权。在对合议庭呈报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的过程中,如果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建议合议庭复议,但无权以审批形式改变合议庭意见。庭长要求合议庭复议时也仅限一次,不得要求合议庭多次复议,且记录入卷备查,做到全程留痕。庭长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请院长审核后提交审委会讨论讨论。其次,细化了所审核案件的重点类型,包括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拟宣告无罪的案件等。再次,明确了层级监督程序,院、庭长提出审核意见前,必须审阅案卷、听取合议庭意见,必要时还应调取查看庭审录像。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将院、庭长的监督方式由“审批决定”变为“审核把关”,同时也将院、庭长对争议案件的监督过程置于更加透明开放的视野之下,促进了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的双向制约,有效实现了保证案件质量与防范违法干预的有机统一。在合议指导方面,院、庭长通过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合议庭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合议庭在庭前是否准备庭审提纲,是否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合议等等。
  3.以健全审委会工作机制为重点,优化审委会职能作用
  近几年来,我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审委会工作机制改革。一是由“判审分离”向“判审融合”转变。在审判会的一系列职责当中,行使审判权仍为首要也是最主要的法定职责。因此,我们高效利用庭审同步录像、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电子档案、法律法规信息综合系统等手段,为审委会委员查明案件来龙去脉提供了便利,保障了审委会委员在听汇报前充分了解案情。二是由“有权无责”向“权责一致”转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是人民法院健全权力运行机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审委会也不例外。为此,我们首先明确了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必须自主发表意见的原则,防止出现“简单附议”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审委会委员的审判责任形式。具体规定了审委会委员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审委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还规定了汇报人汇报案件不准确、不全面,导致审委会错误判断的,汇报人要承担责任。三是由“形式监督”向“实质监督”转变。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不代表要一味地对审委会进行限权,重点是要让审委会合理行权。特别是在发挥监督指导职能方面,必须由“形式监督”向“实质监督”转变。我院的审委会发挥监督指导职能主要是三个方面,除总结审判经验以外,还包括审判制度的修订完善和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组织推动。审委会组成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和部分庭长,委员们在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针对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完善审判制度,且必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是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评查和文书评查的最高领导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的重大决定必须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例如:评查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以及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审判监督庭针对相关审判庭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查,复查后提出书面复查意见需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比如评查过程中发现差错案件的,差错等级评定工作由审委会完成。

4.建立差错案件评定制度,统筹各个审判环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近年来,我们在健全差错案件问责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形成了一系列制度。主要是紧紧围绕权责相一致原则细化了案件责任类型划分标准,建立了相应的配套责任追究办法。将差错案件责任类型细分为合议庭责任、院庭长的指导监督责任、审判委员会的责任。例如:合议庭责任,明确了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负责。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者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差错案件,合议庭意见一致的,由合议庭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的成员不承担责任。案件程序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差错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的,由主审人承担责任等等。院、庭长的指导监督责任,明确了院长、庭长在履行审核职责过程中对差错案件负有责任的,除合议庭承担主要责任外,庭长、院长也承担相应责任。审判委员会的责任,明确了审委会主持人违反集中制原则、委员错误决定的也应承担责任。
  
二、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独任制与合议制转换混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其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转化成合议庭审理。由于我国法律对独任庭向合议庭的转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欠缺司法程序,独任庭审理的案件可以“自然而然”的转化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延长审理期限。而实际上,法官只要案件在简易程序限定的时限内无法及时审结,即将案件转为合议制的普通程序。使得当事人因感到程序混乱而无所适从,从而影响法律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权威性。

2.合议庭组成缺少明确规范。法律对其只做了大概规定,没有细化具体的操作规程。这给实务中合议庭的组成创造了太多随意的空间,给实务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实践中,有时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前临时凑齐审判员或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的情况时有发生。

3.审判委员会行政色彩浓厚,缺乏专业性。从性质上看,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具有领导性。审判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从原则上和政策上加强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看,审判委员会成员均由本院中层以上的各庭庭长、院级领导组成,由于每个人主管和擅长的业务领域不一致,这就会使得审判委员会成员对自己业务领域之外的案件不熟悉,很容易降低案件讨论的质量和效率,不利于审判委员会决策的高效、高质量。         

4.审判组织运行的层级化、行政化严重。现在法院审判组织的正式层级和非正式层级的加起来大致有六个层级,即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院长、审委会。复杂的审判组织的结果导致了一方面案件裁判的效率低下,久审不决,而且,一旦发生错案,各主体职责不明,责任难以划分落实。同时,复杂的审判组织也使得“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更加严重。

5.审判人员思想尚未与改革潮流同步发展,大家有不同程度的畏难情绪。由于是改革,大家已习惯以前多年形成的办案模式,由领导定案,自己心理踏实,减少被追究问责概率。现在改革放权后,待遇倒没什么提高,责任却明显加大了,案件追责压力增大了,大家心理有有顾虑。另外放权后,作为主审法官,大家一致担心,由于是一人定案,没有退路,更容易引发一些极端当事人的投诉与信访,也容易遭致极端当事人的纠缠和打击报复。

三、我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的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

(一)工作思路

我院将落实司法改革要求与本院实际相结合,加强合议庭建设,充分发挥以合议庭为基础的审判团队作用;通过提升司法能力,逐步推进“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通过探索改良审判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努力形成权责明晰,运转流畅、发挥效能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在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的过程中,以“积极”、“稳妥”的态度,在充分结合自身情况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改革。

(二)具体措施

1.提高业务能力。因仍存在不敢判不会判现象,提升技能是当务之急。比如通过举办培训班、案例讲解、视频讲座等形式提升业务技能,对一些类案(传统案件)制作审理要点、裁判指南等,以咨询委员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交流,及时研讨,提供参考指导。

2.设立审判团队与固定合议庭

整合现有审判资源,在民一庭、民二庭、刑庭设立审判团队。采取“1+2+1+2的模式,即由1名审判长,2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团队。其中审判长由副庭长或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优秀资深法官担任,法官助理均由预备法官担任。

根据办理案件类型和部门人员结构,行政庭、审监庭、四个派出法庭,设立若干合议庭。采取“1+2+1的模式,即由1名审判长,2名法官,1名书记员组成固定合议庭。其中审判长由1名优秀资深法官担任,2名法官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担任。

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选择加入合议庭及审判团队担任审判长,并侧重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对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进行过滤,再次以明确规定的形式强调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范围以法律适用问题为限,合议庭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负责。

4.去“行政化”改革

首先,对于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应逐步放权给作为裁判者的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其次,对于作为法院中层管理者的庭长,其职责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庭长的主要职责是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主持全庭工作、进行人员管理;检查督促合议庭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重大影响案件;主持召开庭务会议,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庭法官会议。

5. 探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我院建立的“民商事案件指导小组”制度,采取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设立专业法官会议的形式;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年轻法官组成,专门研讨民商事案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只是该制度在我院运行的还不是很好,还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我院将在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6.健全司法责任制度,探索建立法官惩戒机制。应当明确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法官惩戒机制。既要将错案、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制作为硬性要求对法官进行管理和引导,又要遵循基本的司法规律和价值,严格界定错案标准,谨慎适用对法官的处罚和惩戒。

7.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深入落实《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即法官一经依法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其免职、降职、辞职或者给予处分。另外,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积极推进、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提高,法官的审判工作压力越来越繁重,职业风险也愈来愈大,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如建立法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行定期排查矛盾等制度,以防范于未然,让裁判者敢于裁判、放心裁判。

总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并不是一项孤立的改革。只有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法官管理制度改革、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等同步推进,才能保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最终成功。当然,这些配套的改革措施的实施和见效都需要一定时间,但有一点必须清楚,这些措施再重要,也只是配套措施而已。这些配套措施并不是改革的终极目标,而只有司法活动按照司法规律运行,建立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公正才能得到保障。

 

 

 

来源: 责任编辑:中卫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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