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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卫市法院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

  
   

                                                                   刑一庭  拓明娟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卫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有力的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我市危险驾驶罪呈明显上升趋势,为了全面掌握我市法院危险驾驶罪的审理情况,对全市危险驾驶罪的审判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卫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4年,中卫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893件,危险驾驶案件137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7.23%。其中,2012年为33件,占同年刑事案件总数的5.38%2013年为55件,占同年刑事案件总数的8.19%2014年为49件,占同年刑事案件总数的8.04%。从收案数来看,危险驾驶案件主要集中在沙坡头区,也反映出该罪的发生与经济发展状况、机动车拥有量等因素有关联。危险驾驶案件包括驾驶机动车和醉驾两类情况,目前受理的案件类型均未醉驾型的危险驾驶犯罪,尚无竞驶型的危险驾驶案件。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来看,被告人均未男性,且被告人的年龄集中在21-40岁,占到总数的64%,年龄在18-20岁的为2人,占总数的0.14%,年龄在4150岁的为36人,占总数的26.27%,年龄在5160岁的为11人,占总数的8.29%,反映出中青年人为本罪高发人群;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具有初中文化的为85人,占总数的62%,文盲1人,占总数的0.73%,小学文化14人,占总数的10.22%,高中文化23人,占总数的16.79%,大学文化4人,占总数的2.92,;被告人的职业主要为农民,占到总数的62%,工人为18人,占总数的13.14%,个体私营和无业的均为10人,占总数7.3%,机关事业单位为4人,占总数的2.92%,其他为10人,占总数的7.3%,从以上两个统计数据中可以反映出,农民这一群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危险驾驶罪不够了解,对醉驾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守法意识不强。

(二)从涉案的机动车辆类型来看,可以分为摩托车和汽车两大类,驾驶二轮摩托车为78人,占总数的56.9%;驾驶轿车的为46人,占总数的33.6%;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为5人,占总数的0.36%,驾驶货车的为7人,占总数的0.51%,驾驶燃油助力车为1人,占总数0.73%。反映出低收入群体守法意识淡薄,能够与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人员主要为农民的情况相吻合。同时,也反映出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轿车的案件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三)醉酒程度。血液乙醇含量在80-100mg的为19人,占总数的13.86%100-150mg的为60人,占总数的43.79%150-200mg的为34人,占总数的24.81%200-250mg的为20人,占总数的14.59%250-300mg的为3人,占总数的0.21%300mg以上的为1人,占总数的0.07%。醉驾人员的血液乙醇含量主要集中在100-150mg150-200mg两个区间。

(四)案发道路情况。在高速公路发生的为6件,占总数的0.43%,在市区闹市区发生的为66件,占总数的48.17%,在郊区及农村发生的为65件,占总数的47.44%,在郊区及农村发生的案件呈上升的趋势,这也与驾驶二轮摩托车比例较高的情况相符。从案发情况来看,发生碰撞的为118件,占总数的86.13%,交警例行检查的为15件,占总数的10.94%,自己碰伤后查获的为4件,占总数的2.91%,反映出大多数醉驾案件都发生了事故,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果。

(五)审理程序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87件,占总数的63.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为56件,占总数的40.87%。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为124人,采取逮捕措施的为13人,对被告人均采取了强制措施,主要采取了取保候审,占到总数的90.51%。审理时间5天以内的有2件,5-10天为12件,10-20天的为71件,20天以上的为52件。审理时间集中在10-20天。

(六)判处刑罚情况。对被告人判处一个月拘役的为16人,二个月拘役的为25人,三个月拘役的为21人,四个月拘役的为9人,适用缓刑的为66人,适用缓刑率为48.18%。并处罚金1000的为75人,2000元的为45人,3000的为13人,1500元的为4人。

二、经验与做法

(一)关于适用缓刑的标准

中卫市公检法于201367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就危险驾驶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情形达成共识,对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无证驾驶的;有犯罪前科的;拒不认罪的;酒后驾驶校车、营运车辆、特种车辆的;找人作伪证、弃车逃逸的;案发前十二个内有违章记录的;所在地方的司法局、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不愿意接受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有抗拒查处、隐瞒酒驾事实等妨害交警执法行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经济损失总计超过一万元的;其他情形。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谨慎适用缓刑。

另外,在实践中,对酒后驾驶摩托车与轿车、客车发生事故造成自伤的情形,也适用了缓刑。

(二)关于审理程序的适用

按照中卫市政法委、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中卫市公安局、中卫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快速办

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及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符合轻刑快办机制的危险驾驶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各基层法院都成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简化了工作流程,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危险驾驶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实践中,危险驾驶案件错综复杂,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比较多,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量刑尺度的把握与量刑要素的考量存在较大差异。如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鲍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和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沙坡头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鲍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7.46mg100ml,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样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量刑不均衡。另外,法律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规定较窄,量刑轻重不宜把握、轻重差别不大。

(二)证据方面

尽管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偏重对被告人的讯问、现场调查和鉴定,忽视了对录音、录像等能反映原始收集证据过程的内容。

四、规范危险驾驶案件审理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进一步处理好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司法机关要组织深入讨论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把握我国刑法修正案对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内在含义,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作出规定,统一醉驾入罪或判刑标准。

(二)规范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仍不完全统一,罪刑不完全相适应。有的是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有的是在同一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基本一样,建议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提取醉驾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合理设定适用缓刑的空间,统一量刑思路与方法,指导各地法院及时总结量刑经验,适时规范、指导量刑。

   (三)制定全区范围内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指导性意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就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的具体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活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及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效规范和指导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工作。

 

来源: 责任编辑:中卫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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