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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下的法官权益保障问题初探

  

作者:孙秋伟  王翠娟

【摘要】左手持宝剑,右手持天平,双眼蒙布代表公平与正义的女神泰米斯,她的形象从古至今广为流传。然而,手持公平与正义权柄身处法律帝国首都中的国王,即法院中的法官,目前正面临着职业风险等的多重考验。他不仅关系到法官自身发展,更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落实。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下的法官权益保障问题显的日益突出。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官   权益保障

 

目前,全国连续发生多起法官遭袭案件,贵州的“付明生”案件,付法官已永久的长眠地下;北京昌平区马彩云在处理一起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遭枪杀;秦皇岛2名执行干警遭当事人点煤气爆炸,致不同程度烧伤等等侵害法官权益案件屡见不鲜。解决法官在职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刻不容缓。

一、法官权益保障制度的概念

(一) 定义

法官权益保障是指各高、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履行司法职责的过程中,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福利待遇保障和案件裁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豁免权保障,最重要的方面在于法官的职业危险性,要求对法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从法律层面上予以特殊保护,以此作为法官审判独立的前提。

(二) 具体体现

1、人身权益保障。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最基本权利,法官更不例外。中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官已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安全阀。况且我国对法官的保护机制还处在起步阶段,使得法官遇害的事件频发。如果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法律权威就无从谈起。

2、职业权益保障。即保障法官职业权力的独立性和职业地位的稳定性。这也是法官职业权益保障最核心的衡量标准。包括保障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在审理和裁判案件时,不受各类外界因素的违法干预。保障法官职位稳定,除正常的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免职、辞退或者给予降职及其他处分。

3、经济权益保障。即职业法官享有与其履职相适应的工资薪金酬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一句至理名言,工资薪金酬劳的高低是一个重要的物质因素,直接影响到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稳定性,对法官独立履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法官权益保障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法律意识淡薄

    中国经历了近2000年的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深深地植入了中国老百姓的思想之中。而我国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不过近20年的时间,法治观念远远落后于人治观念的影响力,这就使得许多老百姓“信权而不信法”,比起法院老百姓更愿意相信政府。而打官司的老百姓法律意识与诉讼知识普遍缺乏,证据意识不强,不能理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一旦判决对已不利,就片面认为判决不公,认为法官枉法,从而把所有怨气都撒到法官身上

    (二)对法官权益保护的法治环境缺乏

对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执业活动中的豁免权、庭审过程中对藐视法庭的惩戒等在立法方面明显处于真空状态,从而使得侵害法官权益的现象愈演愈烈。《法官法》对法官权利的保护过于抽象,具体的实施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相关具体措施和司法解释予以细化。作为法律职业的专业群体,法官在自己正确履职方面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予以保护。但对法官在具体履职过程中的暴力抗法、污蔑、诽谤等行为大多数只是进行批评、教育,最多写一个悔过书,很少有罚款、拘留的。这样就客观上助长了当事人伤害法官的心理。

(三)法院本身在保护法官的工作上不足

很多基层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来法院开庭、询问等活动的过程中不够重视,有一部分法警在门口执勤时仅仅登记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就把他们放进了法院,从而导致了许多悲剧的发生,北京龙观法庭的马彩云法官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部分法院的执行局对申请执行人的监控更为松懈,有时申请人直接就可以出现在法官的办公室中。其次,长期形成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使得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更为频繁,从而使得施害人犯罪的概率增大。

    (四)法官权益保障的经济基础薄弱

面对“案多人少”的司法环境,法官目前的职业薪金普遍偏低,不能充分体现出法官职业的价值,法律规定的审判津贴、办案补助、派出法庭的艰苦边远地区经贴、探亲假制度等均得不到有效地落实,这种状况非但不能激发法官的办案积极性,相反还会增加法官消极怠工的情绪产生。随着案件责任终身制和立案登记制在全国的推广,导致案件数量的激增和法官责任的加重、法官工资的“不增反降”产生了日益突出的矛盾,就使得基层法院法官“离职热”进一步加剧。

三、 笔者对法官权益保障的思考

(一)进一步增强对法官权益保障的立法支持

针对法官的特殊职业风险,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官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得法律对法官的保障更具有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加大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当事人不遵守法庭秩序、藐视法官的违法成本,提高罚款金额;情节严重时,经院长批准可对违法者拘留,更甚至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

(二)夯实法官职业的经济基础

唯物辩证法的经典表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此应当进一步落实法官的办案补助、审判津贴和基层派出法庭的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等制度。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官职业的荣誉感,客观上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支撑。建立法官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因地制宜的贯彻和落实法官员额制,而不仅仅只体现在增加40%左右的工资上,将员额制的名额更多的倾向于广大的基层法院。

(三)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人们诉讼意识的提高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的进一步落实,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在进一步扩大,法官目前正面临着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工作压力可想而知。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应当通过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例如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乡镇政府的调解和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对这一类案件的诉前解决至关重要。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在双方都同意离婚(对于子女和财产问题均已协商妥当)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民政部门就加以解决,而不必诉诸法院。故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

(四) 进一步整合法院内部的办案资源

针对中国目前的现状,笔者建议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团队办案机制,即建立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或执行员)、法警、驾驶员为辅助综合办案团队。而不是单纯的一个案件的主要流程全部由法官来完成,从而分担了法官的办案压力。目前全国已全面推开的“车改”政策,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更加突出,笔者建议立案庭实行立案和统一大送达的双轨制度,这样法院民事庭和行政庭的法官腾出精力来处理案件和做调解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五)进一步增强法院安保机制

由于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法院的部分法警只是机械的登记一下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就简简单单的将当事人放进了法院大门,这就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频率,从而增加了法官的人身危险性。第一,应当建立法院进出入的双重保护机制。第一重:当事人进入法院大门时出示身份证外,还应告知法警是因开庭、宣判、答辩、调取证据等何种原因来法院,法警将这一信息及时反馈给承办法官验明真伪才可放当事人进入。第二重:当事人进入法院大门后将其统一带领到法官约见室与法官会见,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频率。第二,法院党组应经常组织干警学习自身安全知识的防范,尤其是对承办法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使其建立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

(六)健全诉讼辅助团队制度,减轻法官办案负担                                                                                                                                                                                         

   进一步健全诉讼辅助团队其实质就是对法院办案人员职能的细化,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深入调研,对目前的审判团队进行二次的分工。结合当前法官员额制的要求,将第一批入额法官定义为专注入开庭审判和撰写法律文书、判后答疑的法律精英群体。而将未入额但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等纳入到诉讼辅助团队的行列中去,其职责囊括了立案、庭审记录、送达、宣判、整理卷宗、移送上诉材料、执行、归档的为入额法官提供支持的事务上。该举措不但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法官的工作强度,而且通过科学分工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轻刑快判”案件的适用率。

    五、结语

    法官权益保障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它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来共同完成。当然,随着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法官在职业过程中所面临的权益保障还有许多期待解决,“路漫漫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以上所写,只是笔者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工作所写出的一些粗浅的想法,并没有深入的加以展开和构建具体架构。如有不足之处,希望大家能够不吝赐教。

参考文献

一、期刊文献

1.陈有根:《保障法官权益需要制度创新》,人民法院报,2011年第002

2.尹载喜:《法官权益保障问题初探》,企业家天地,20106月刊

3. 柴立军、邬耀广、许东劲:《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法治论坛, 2008年第2

4.冯国超:《法官职业风险的实证分析及其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宁夏审判,2012年第4期。

二、学位论文

1.杨旺益:《当前司法理念下法官人身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兰州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2.曹亮:《我国法官权益保障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孙秋伟(1987-),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民族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兴仁法庭(在编),电话15296990369。

王翠娟(1988-),女,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宁夏大学生命科学院生物科学专业(师范),现就职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张洪学校。

来源: 责任编辑:孙秋伟 王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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