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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建工市场乱象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中卫中院关于建设工程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时期,建筑房地产行业也随之迅速发展,推动了城市建设、满足了市场需求,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小觑,直接反映在建设工程案件数量显著增多。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年至2016年辖区两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情况为样本,分析该类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审理中面临的问题,以此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设工程案件的特点及审理情况

20141月至201612月,中卫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案件(含旧存)842件,结案775件;其中一审受理693件,二审受理149件;一审结案628件,二审结案147件,结案率分别是90.62%98.66%。经整理分析,该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1.收案数量总体呈递增态势,涉案标的额较大。2014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建工案件228件,2015年受理306件,2016年受理292件,从总体上看呈递增态势,逐渐趋于平稳(见图1)。近三年中院新收一审建工案件标的额为26280.0679万元;下辖的三个基层法院中,沙坡头区新收该类案件标的额为9258.0943万元,中宁县新收该类案件标的额为3643.7334万元,海原县新收该类案件标的额为859.7482万元。

2.分布区域不均衡。从两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基层法院承受着较大的建设工程案件收案和审理压力,近三年沙坡头区法院受理一审案件分别为141件、166件、148件,共计455件,分别占全市法院的61.8%54.2%50.7%,海原县法院收案数量较少,分别为17件、25件、35件,共计77件,分别占全市法院的7.5%8.2%12%

3.专业技术性强,审理周期偏长。建设工程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要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地方行业规定以及专业技术规范,要经历审批、招投标、规划、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审计、评估、验收等环节;加之,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或者当事人申请进行鉴定、造价审计、评估等司法辅助程序。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多为工程款结算问题,又与工程分包、转包、施工进度、验收等问题交织在一起,还涉及农民工薪酬问题,致使案件社会影响大、敏感性强、审理难度大,因此,该类案件平均审理期限长。

4.案由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一级案由下具体分为九种二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等。近三年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497件,结案478件,结案率为96.18%,建设工程施工占建工案件总数的62.99%2014年两级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135件,结案109件;2015年受理该类案件180件,结案196件;2016年受理该类案件182件,结案173件。近三年,中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137件,结案139件;沙坡头区法院受理该类案件235件,结案225件;中宁县法院受理该类案件101件,结案91件;海原县法院受理该类案件25件,结案23件。

5.诉讼参与人多元,法律关系复杂。一是因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环节和主体,故诉讼参与人除原、被告外,还有第三人、鉴定人、证人等,且被告、第三人、证人往往是两人以上,即诉讼参与主体类型多、人数多。二是上述主体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买卖、承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承包与分包、转包并存,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使得认定案件事实,分配责任承担难度较大。

二、建设工程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1.建筑市场涉及主体多,行为不规范。近年来,我市建筑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建筑市场中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明显增多,如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进而突显出主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一是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具备资质的承包方承包工程后,为谋取中间利润,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导致在后期工程质量或工程款结算中极易发生纠纷。二是非法挂靠、无证上岗。挂靠的企业和个人多是缺乏相应建筑资质,具体施工人员“无证上岗”。三是管理不到位。由于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同时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导致建设单位对建筑材料采购、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监管不到位。

2.前期筹划仓促,建设资金不足。第一,实践中,在审批手续不完备,未成立正规项目部的情况下,工程项目仓促上马,预见能力不足,一旦因有关部门查处导致工程被迫停工,后续工程因此受到影响,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互相推诿扯皮,从而引发矛盾纠纷。第二,为了建筑工程尽快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商往往只准备前期项目启动资金,后续资金缺口通过银行贷款、承包方垫付、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者购房者首付款等途径筹集。以上资金来源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一旦资金链断裂后续资金无法补足,极易导致工程进度、质量无保障、承包方追索工程进度款、工程停工、购房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等纠纷发生。

3.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操作频繁。建设工程领域中以主体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一切活动的前提,因此合同从协商订立到履行完毕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但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建设主体往往忽略了法律大前提,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操作频繁。一方面,企业未聘请法律顾问、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较少。案件审理中,双方对责任义务约定不清,进货单、入库单随意签收,欠条、收条书写不规范等,均反映出合同订立之初缺乏法律专业人士把关,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情形和责任承担等合同重要条款约定不明确,以致于发生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违法违规操作频繁。主要表现在发包方恶意降低建设成本,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故拖欠工程款,以房产抵付工程款;承包方拖延进度,拖欠工人工资等。

三、防范和减少建设工程纠纷的建议

建设工程案件关涉人身权和财产权,为治理建工市场乱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必须事前审批、事中管理、事后救济三方主体齐抓共管,统筹协调,惩防并举,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1.筑牢事前行政审批入口关。一是行政部门要优化升级合同管理系统,完善合同文本审查制度。合同管理系统要涵盖建工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时上传更新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设置严密审批流程。二是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和制度。招投标部门既要对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更要对备案合同进行长期跟踪监管。三是严格建筑资质审批,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2014年,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进行网上年报,但对于交易主体来说增加了审查合同相对人的难度,这就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先于交易个人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专项检查、网络监测的方法审批准入和退出。

2.严密事中企业自身管理。一是聘请法律顾问,组建法律服务团队。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依法合规开展民事活动,诚然法律顾问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顾问把关合同订立,督促合同履行,对重大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意见,出现违约情形及时留存证据和避免损失扩大化。二是项目部要承担起具体的管理职责。在前期筹划期间成立正规的项目经理部,公示项目部人员职责分工,主动接受监督和监管,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项目按期竣工。

3.严守事后司法救济防线。完善审判机制,审判团队专业化。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优化配置审判资源,集中审判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为此,探寻一条既能化解矛盾纠纷又提高建设工程案件审判质效的专业化道路迫在眉睫。一是科学配置、整合审判力量,成立专业审判团队,逐步实现此类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二是基层法院引入专业陪审员,吸纳规划、勘察、设计、鉴定、国土资源以及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其专业优势参审议审,提供专业性意见,促进案件公正审判。

4.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法院作为建设工程矛盾纠纷的审判机关,要把矛盾纠纷的发生原因和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和分析,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一是线上充分利用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发布典型建工案例和裁判文书,做到判后释法止纷争。二是线下可以组织法官走进我市辖区内的建工企业通过以案说法、讲解新颁布法律法规等内容的讲座,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企业如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健康有序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课题组成员:曾宪斌  陈文普  张国宏  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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