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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送达难

  

中卫市中级法院研究室

送达文书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执行,裁定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是随着执行案件逐年的增多,“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送达难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

一、送达难所引发的问题

由于裁定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耽误了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及时实现。需要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时,申请执行人拒不支付公告费用,最终导致无法公告送达,执行案件周期加长,申请执行人心生不满,此种法律层面的技术难题,严重影响了法院公正的司法形象。

二、造成法院送到难的原因

1、主要依靠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者执行依据中“被执行人送达地址”弊端重重。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的地址更迭现象频发,致使判决书上所载明的地址有时与被执行人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而且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地址与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上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多,导致法院无法按照已经掌握的被执行人地址信息找到案件当事人,而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的亲属和基层组织往往不愿提供其实际居住地。

2、当事人拒收或者躲避送达。部分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出于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动机,拒不签收或故意躲避送达,拖延案件执行进程;也有部分当事人不懂法律程序,认为不签收法律文书,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我的财产。被执行人是公司、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躲避法院送达工作人员,而其他人员又不愿意签收,导致送达无法顺利进行。

3、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邮件回执上受送达人签名不实,受送达人的签名与法律文书上的姓名不一致,代为签名的,代签人的身份不明,难以确定代签人是否为同住成年家属。当按送达地址找不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回执不能及时退回法院,影响案件的下一步进行。

4、留置送达困难。留置送达见证人难找或不愿合作,以种种理由推却不愿到场,或到场后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虽然相关诉讼法规定“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是义务性协助,并无强制力,致使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因惧怕打击报复,产生“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不敢也不愿做送达见证人,或者虽然到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5、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存在机制缺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送达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出现被委托法院长期不送达拖累委托法院诉讼的情形。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多,时间长、费用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法院很难获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法院请求公安机关、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对被执行人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也不愿协助。此外,在实践中还经常出现被送达人未离开住所地,但是躲避法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导致法院穷尽其他送达方法仍然无法送达的情形。再者公告送达时间长,送达裁定文书材料的公告时间60日,在实践中,一件执行案件至少经历两次公告送达,影响案件的及时执行。公告费的承担也是一个问题,公告送达费用较高,申请执行人不愿意预交该笔费用,导致法院无法送达,案件容易处于僵持中。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

一是严格规范立案登记。要求立案人员认真审核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从业地点等详细信息,并告知其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在立案时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双方当事人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并明确告知如果被执行人联系不上经查找仍无法送达的,需要公告送达的话,申请执行人要先垫付公告费,如果不同意,将中止案件的执行。

二是要加强与基层单位和组织的沟通联系,编制送达网络,使其对法院的送达工作给予有效的支持配合,各基层单位和组织是法院工作的无形触角,对帮助联络和留置送达见证都起到非常很重要的作用。法院也可以聘请当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人员为司法协理员,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

三是合理安排送达时间。如果按照工作时间送达,被送达人往往会因为工作等原因外出造成送达不到,要打破8小时工作制,利用早晨、中午、晚上的时间进行送达,打好时间差。

四是放宽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建议将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而无需再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

五是扩大签收人的范围。当被送达人为公民时,签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以扩大到并未与当事人同住但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等;其他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亲戚、邻居、同事等也可以代为签收。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外,还可由该单位的其他职员签收。

六是法院成立专项资金,用于解决需要进行公告送达,而申请执行人又不愿先行垫付公告费用的案件,保证案件顺利执行而不是进入僵持中。

七是有必要建立一支专司送达工作的队伍,这支队伍可以是完全意义上的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司法警察但必须实行警务化管理,目的是为了应对送达工作外勤性和经济社会中受送达的当事人流动性强的特点。装备齐全,反应敏捷,行动迅速,不拘时间应该是它的特点。

八是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取得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教育群众不故意躲避文书送达、向其讲解主动签收法律文书、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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