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 法院文化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媒体聚焦
【宁夏法治报】中卫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两起“先予仲裁”案件

  

(本报讯  记者 翟迎春) 近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方面的司法解释,依法对两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提高了执行质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某投资管理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借款协议》《调解协议》,当日由某仲裁委员会独任仲裁员依据协议条款,在不公开、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某投资管理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中卫中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5万元。在另一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借款协议》《调解协议》,10月11日由某仲裁委员会独任仲裁员,在不公开、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制作了仲裁调解书。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中卫中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4万元。在上述两案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法官均对争议未实际发生而仲裁的效力问题产生了质疑。

  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在互联网上公布,中卫中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进行学习领会、讨论消化。经过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某仲裁委员会在在双方当事人尚未发生纠纷前直接仲裁,违反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上述两公司以该仲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正在执行程序中的某投资管理公司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马某借款合同纠纷案,符合《批复》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应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中卫中院承办法官根据合议庭意见,迅即制作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定驳回某投资管理公司、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及时将执行裁定书送达案件当事人,顺利执结两起“先予仲裁”执行案件。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7月4日

来源: 责任编辑:
☆ 中卫中级人民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中卫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卫中级人民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卫中级人民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卫中级人民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