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张怀民 ) 6月14日记者了解到,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景某分别处以20万元、5万元罚款,重拳惩治藐视法律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据了解,中卫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中宁民生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某、王某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中卫中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最终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在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持有价值680万元的股权,并对该股权进行了冻结。为对该股权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中卫中院3月27日向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供会计报表、纳税凭证、房产所有权证、土地证等材料。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并未履行协助义务。
中卫中院随后又向其发出限期履行协助义务通知书,再次书面明确告知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拒不提供有关材料,严重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为此,中卫中院依法对宁夏锦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景某作出罚款决定,并于6月12日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 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