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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治报】中卫中院实施司法救助执结三案

  
  

   (本报讯 记者 翟迎春)近日,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申请人白某军、苏某军、海某沛接过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银行支票,对执行法官说:“感谢法院为我们提供救助,让我们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这是中卫中院依靠司法救助促结案、司法为民暖人心的一个缩影。

  被告人黎某羿、王某辉、卢某共同故意伤害,致被害人白某成、苏某死亡,海某沛重伤。20177月,中卫中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羿、王某辉、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4年和12年。被告人黎某羿父母黎某业、方某花,被告人王某辉父母王某龙、方某,被告人卢某父母卢某俊、陈某,共同赔偿被害人白某成父母白某军、孙某燕经济损失37236.27元,共同赔偿被害人苏某父母苏某军、田某华经济损失34493.65元,共同赔偿被害人海某沛经济损失39644.33元。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黎某羿父母黎某业、方某花主动赔偿4万元。    

  201711月,白某军、孙某燕、苏某军、田某华、海某沛分别向中卫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方某花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第三日去世。执行过程中,中卫中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均未查到黎某业、方某花、王某龙、方某、卢某俊、陈某6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剩余案款71374.25元未能执行到位。

  白某军、孙某燕、苏某军、田某华、海某沛多次向执行法官询问执行案款到位情况,请求尽快执行兑现,缓解家庭困境。执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做其思想工作,一方面向中卫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汇报情况。经过多方努力,该院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标准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司法救助71374.25元。

  司法救助金到位后,执行法官迅速向白某军、苏某军、海某沛进行了发放,顺利执结3起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缓解了当事人困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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