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翟迎春 通讯员 李辉)“你院汇来的6笔执行款收到了,为你们执行案件的高效快捷点赞!”近日,上海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通过电话对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上海某公司与中卫市6家超市便利店商标权纠纷,经中卫中院审理,做出判决,由6被告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并负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中卫市6家便利店没有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上海某公司于9月4日向中卫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干警当日即完成案件流转、制作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通知书、送达等工作。次日集中召集6家便利店店主和实际负责人到该院商谈履行事宜。
经过多方努力,6家便利店店主将应付执行款汇入该院执行案款“一案一账户”。9月6日,执行法官电话通知王某办理领款手续。王某因事不能前来实地办理,申请采取汇款方式接收。9月17日,执行法官收到王某寄来的上海某公司授权委托书、开户行账号、收据等材料后,迅即通过执行案款“一案一账户”系统进行了电汇付款。
原文载于《宁夏法治报》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