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禾)2014年2月,赵某某与蒋某某结为夫妻。同年6月,赵某某起诉与丈夫蒋某某离婚,海原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蒋某某彩礼9万元。2014年12月25日,因赵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蒋某某向海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经多方了解,找到了在某宾馆打工的赵某某,向她释明了应负的法律义务,但其以反锁房门、隐藏随身财物等方式拒不配合,并辩称彩礼已全部用于婚礼支出,现在已没有能力退还。但蒋某某提供的一份存款回执单表明, 2014年4月,赵某某的账户曾有一笔4万元的存款。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在拘留期间,执行人员查明,赵某某曾购置院落一处,协议签订日期是2011年2月17日,但经调查核实,实际购置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在上述证据面前,在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后,赵某某仍然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指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海原县法院认为,赵某某在具备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致使该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材料移送海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目前,赵某某已被海原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