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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法院现场调解化解仓储合同纠纷

  

(马冬梅)近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通过现场调解的方式,及时妥善化解了一起苹果受冻引起的仓储合同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41110,沙坡头区文昌镇的田某将4880箱红富士苹果及36筐华冠苹果存储在中卫市某果业公司的冷库保鲜,双方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存储时间为20141110日至2015430日,并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201515日,田某到果业公司仓库提货时发现存储苹果的2号仓库里部分地面结冰,随即抽查了将近20箱苹果,发现苹果因冷库温度过低冻伤。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2月初,田某以苹果受冻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将果业公司诉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要求果业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案件受理后,因仓储标的物为鲜活农产品,案件承办人当天即向被告送达并确定了开庭时间,且在送达过程中建议原、被告积极联系收购商,在苹果行情较好的时候快出售,以免损失扩大。但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协商一致。

在此情况下,法院在最短时间内立即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涉案苹果是否受冻及受冻数量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经法庭释明,原告当庭同意对涉案苹果是否受冻及受冻数量进行鉴定,但后又表示不申请鉴定。被告也不同意申请鉴定,而本案又不符合依职权鉴定的条件。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因苹果属于鲜活农产品,保存期限短,价格受季节因素影响大,而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期限即将届满,如在仓储期限届满前不能对案件进行妥善处理,不仅双方矛盾会激化,且损失将不可避免。在双方均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如果按照现有证据下判,无论如何均不能案结事了,损失会进一步扩大,为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确保当事人利益平衡,合议庭遂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仓储现场对涉案苹果抽样进行了一整天的现场查看,并在现场边检查边开展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

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责任心、敬业精神和为当事人着想的精神所感动。现场勘查后第二天,调解工作出现进展,经合议庭再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在仓储合同约定的仓储期最后一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仓储合同,被告某果业公司同意以12.5万元接收原告储存在被告处的苹果,原告支付被告仓储费2000元从被告应支付款项中予以扣减。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 责任编辑:中卫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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