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原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精神病患者马某实施强制医疗。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院审结的第三例强制医疗案。
2014年6月29日19时许,被申请人马某在海原县家中用手堵捂其三岁幼女、不满周岁幼子的口鼻,被其公婆发现并制止,其幼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专业机构鉴定,马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亚木僵状态,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实施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故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马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上述决定均无异议,并表示,对家属无能力管束的精神病人,由国家出资强制医疗,既能使精神病人得到及时医疗救治,也能有效消除潜在的公众安全隐患,是法律对社会及患者的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