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犯罪份子利用人们急于在短期内致富的心理,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
海原男子马某,经营挂车生意,因资金不足,自2012年起多次借高利贷。后因经营挂车及焊接挂车高栏所获收益不足已偿还高利贷本息,马某便以投资做挂车生意及承兑汇票生意为名,以投资分红、高额利息等为诱饵,采取以后期集资款兑付前期集资款本金及利息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2013年至2014年期间,马某以此手段共骗取11名被害人323万元后外逃。2014年6月16日马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马某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归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退赔41.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案发后退赔的数额、自首情节,依法对马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未追回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已追回赃款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