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莹莹)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沙坡头区某小区其姐姐家中,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孙某、李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刘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