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母亲遭遇不幸陷窘境
人民法院守护正义显温情
近日,中卫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判令贺某返还殷某人身损害赔偿款150万元,并交由殷某监护人保管,让殷某在遭遇人生重大变故、丈夫决然选择离开的孤立无助之时,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温度。
殷某、贺某系夫妻,2018年3月,殷某在生育二女时发生意外,后被鉴定为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极重度痴呆),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殷某及亲属各项损失212万余元,转入贺某银行账户。2021年11月,贺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21年12月,殷某的监护人变更为父亲殷某某、母亲张某某。后殷某向中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贺某返还人身损害赔偿款,交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保管。一审法院判令贺某将除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必要合理支出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款150万元交由殷某的父母保管。贺某不服,随提起上诉。
中卫中院经审理认为,婚内扶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殷某在满怀希望迎接新生命时,却因分娩遭遇意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本已非常令人痛心,而理应展现责任担当、悉心照料妻子的贺某,非但不积极主动履行扶养义务,还将殷某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款据为己有,使殷某的处境雪上加霜。贺某的上诉请求明显有违法定义务、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无益,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以来,中卫中院持续巩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同时,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大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研究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