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 助力乡村振兴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总书记指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中卫中院紧扣新时代“三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涉农纠纷,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中卫中院审结一起涉农村集体资产的合同纠纷案件,有效防止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有力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某村委会与张某因合作开发建设某村小康楼项目,于2006年6月20日协商签订某村小康楼提留款协议1份,对张某需向某村委会支付的相关费用做详细约定,并由张某在欠款人处签字确认。后张某一直未向某村委会支付上述款项,2019年6月17日,某村委会与张某又签订调解协议1份,对上述欠款进行再次确认。但至今,张某仍未向某村委会支付上述欠款,遂某村委会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张某虽辩称案涉款项性质为建设某村小康楼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而非欠款,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某村委会支付上述欠款及相关利息,张某不服诉至我院。经承办人初步研判,本案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且双方矛盾争议较大,为公平公正审理裁判,也为积极保护农村集体资产免遭流失,我院遂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案涉款项系土地出让金,后合议庭再三询问张某除上述两证人证言外,还有无其他书面证据向法庭提交,张某表示再无其他证据提交。庭审后,合议庭对一、二审证据及庭审陈述仔细研判,认为张某虽抗辩案涉款项不是欠款,但其并未提交有力证据予以证明,且经合议庭多番询问均无其他证据可以提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合议庭一致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防止了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维护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我国是农业大国,“三农”问题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随着农村产权制度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为新时代的“弄潮儿”,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大展身手。中卫中院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服务和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切实发挥司法能动性,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二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