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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卫监狱报请本院的20名罪犯减刑案件的公示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中卫监狱报请本院的20名罪犯减刑案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中卫监狱报请本院减刑假释的20名罪犯予以公示,并同时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中卫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5000。

公示电话: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0955-8852737   0955-7074050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0955-3953727

中卫监狱:0955-3953616

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受理中卫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58)号

罪犯代居伟,男,出生于1981514,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重庆市万州区。现在中卫监狱一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宁040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代居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21日止,于2021929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一监区炊事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爱护机器设备,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并预留监狱和法检两院办案时限,建议对罪犯代居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八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3)号

罪犯何万智,男,出生于1989年9月20日,回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宁040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何万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宁04刑终1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2年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充气玩具合侧缝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考核周期内(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万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70)号

罪犯李金雄,男,出生于1989年3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现在中卫监狱三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宁042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金雄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 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宁04刑终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2月30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

在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维修岗位,努力学习修理技艺,及时维修机器,确保监区生产正常运转,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4)号

罪犯刘金虎,男,出生于1998年4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宁05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刘金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宁05刑终13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于2018年1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充气玩具合侧缝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考核周期内(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9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5)号

罪犯马亚江,男,出生于2001年9月24日,回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7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马亚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宁01刑终2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2年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充气玩具合片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考核周期内(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亚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74)号

罪犯马彦华,曾用名马彦龙,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现在中卫监狱四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7)宁0522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马彦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29年9月7日止。判决被告人马彦华、马彦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宗翠21421.24元、马宗梅61992.69元、马宗彩12426.11元、贺花30366.38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宁05刑终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作为特定改造岗位罪犯(后勤类岗位:监督),能够遵守监规,思想稳定,积极改造,表现较好;能够积极维护日常生活、劳动和学习秩序,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处事公道,能监督罪犯共同履行义务。在考核周期内(2019年2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9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之规定 1条、第2条、第4条,该犯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共15个月计分考核低于基础分100分,根据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坚持区别对待,建议扣减减刑幅度十天,对罪犯马彦华呈报减刑八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71)号

罪犯马云飞,男,出生于1987年2月5日,回族,文盲,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现在中卫监狱三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宁05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马云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于2021年6月3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该犯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服装加工技术员岗位,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云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74)号

罪犯莫晓虎,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在中卫监狱四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宁05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莫晓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8年7月20日止,于2019年3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吨袋加工从事技术员岗位,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作为特定改造岗位罪犯(生产技术类岗位:质检)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在考核周期内(2019年6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9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高法【2020】31)第十六条之规定,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从严掌握,建议从严扣减减刑幅度十天,对罪犯莫晓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59)号

罪犯倪润财,男,出生于1974429,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在中卫监狱一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宁05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倪润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宁05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327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一监区清洁岗位,及时清洗餐盘,打扫卫生,爱护机器设备,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润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6)号

罪犯秦玉成,经名买买,曾用名马军,男,出生于1969年12月5日,回族,文盲(不识字),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秦玉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罪犯秦玉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万元(已赔付),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2015年9月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零十天;2018年6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5日止。于2013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加工辅助工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2020年4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2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从严掌握,建议从严扣减减刑幅度十天,对罪犯秦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76)号

罪犯舒波,男,出生于1999年11月2日,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现在中卫监狱四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宁05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舒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于2020年9月23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吨袋加工岗位从事上吊带工序,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考核周期内(2020年12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之规定 1条、第2条、第4条,该犯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共12个月计分考核低于基础分100分,均为劳动扣分,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坚持区别对待,建议扣减减刑幅度十天,对罪犯舒波呈报减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72)号

罪犯苏安杰,男,出生于1986年3月6日,回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现在中卫监狱三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宁04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苏安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3月10 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2021年12月30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该犯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服装加工技术员岗位,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安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7)号

罪犯田进仓,男,出生于1985年11月2日,回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宁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田进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31年10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宁刑终1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该犯原判部分,撤销同犯田进山的无期徒刑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7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存在超标准购物5次,已在2023年7月的剩余积分中扣除75分,处罚文件为2023年7月5日印发的《关于对罪犯田进仓超标准购物处理结果的通知》(宁卫狱通〔2023〕82号)。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充气玩具加工合片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2019年10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从严掌握,建议从严扣减减刑幅度十天,对罪犯田进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8)号

罪犯王保明,男,出生于1967年10月10日,回族,大专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宁04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保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责令退赔合计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宁04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于2021年12月3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加工辅工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保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0)号

罪犯王华,男,出生于1967年2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现在中卫监狱一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宁0502刑初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宁05刑终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一监区清洁岗位,及时清洗餐盘,打扫卫生,爱护机器设备,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2021年2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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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9)号

罪犯王玉昆,男,出生于1987年7月17日,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宁03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玉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宁03刑终15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二至九项,撤销第一项,即对罪犯王玉昆的判项,改判为罪犯王玉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于2022年1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充气玩具加工质检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73)号

罪犯肖应东,男,出生于1995年9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现在中卫监狱三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8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肖应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于2022年1月23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服装加工技术员岗位,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并预留监狱和法检两院办案时限,建议对罪犯肖应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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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77)号

罪犯徐建华,男,出生于1962年7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在中卫监狱四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宁0502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徐建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判决被告人徐建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74.47元(已履行),于2020年5月11日送入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该犯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在吨袋加工岗位从事绑袋嘴辅助工序,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该犯于2022年9月14日被中卫监狱罪犯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鉴定为老年罪犯后,不再参与劳动改造。在考核周期内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之规定 1条、第2条、第4条,该犯强奸、猥亵儿童,性质恶劣且在本考核周期内月考核计分中有12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100分,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坚持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坚持区别对待,建议扣减减刑幅度十天,对罪犯徐建华呈报减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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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1)号

罪犯杨文广,男,出生于1978年1月1日,回族,高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老城区。现在中卫监狱一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19)宁052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四、认定罪犯杨文广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九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11月28日止;十、罪犯黎得全职务侵占违法所得182193.15元及罪犯黎应财、田兴龙、杨文广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所得17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十一、冻结在案的黎得全、黎应财、田志惠、田兴龙、杨文广等人银行内的134.41元、139.3元、62322.07元、1405.94元、142247.28元及扣押在案的黎得全、黎应财、田兴龙、杨文广等人长安轿车一辆、三菱欧蓝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雅阁轿车一辆、小米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红色手机一部、现金11091元,依法退还被害人王正德20万元,剩余现金及物品折价款用于折抵违法所得和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宁05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一监区监督岗岗位,能够严格履行监督岗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考核周期内(2020年10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2)号

罪犯张爱平,男,出生于1974年3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在中卫监狱一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宁05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爱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于2021年9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三课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一监区炊事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爱护机器设备,能够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预留监狱和法检两院办案时限,建议对罪犯张爱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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