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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中院积极探索推行院庭长阅核案件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张军院长关于探索推行“阅核制”的讲话要求,不断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压紧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中卫中院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院庭长阅核案件实施办法(试行)》,以制度形式明确了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文书质量等全面阅核并负责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该制度于20241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对合议庭、独任制法官审理的“四类案件”以外的案件进行阅核,并提出阅核意见,审判员对院庭长阅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不得径行改变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意见。《办法》还从阅核主体、阅核范围、阅核方式、阅核流程、责任承担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有效保障案件阅核制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全面落实院庭长“阅核”制度,是强化司法责任监督的一道“关口”,将监管触角向前伸、向后移,实现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督的稳定平衡。下一步,中卫中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相关工作部署,继续探索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以“阅核”制度为抓手,堵塞管理漏洞,努力提高审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推动以“质量、效果、效率”为导向的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审管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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