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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和不公开双清单制度(试行)

  

  司法公开和不公开双清单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深化司法改革的新要求,严格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司法工作原则,推动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公开的内容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

  第三条  应充分发挥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本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审判执行综合管理中心、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各种信息化载体,通过审务公开、释法析理、信息宣传、新闻发布等途径,宣传、实现、推进、深化司法公开。

  第四条  不予公开的司法活动及内容,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反向审批。

  第五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核查、督办有关司法公开、不公开事项的检举、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检举人、投诉人。

  第二章  司法公开

  第一节  立案公开

  第六条  立案公开的载体:

  (一)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

  (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三)触摸电子屏;

  (四)立案监督台;

  (五)门户网站司法服务在线中的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远程视频接访预约系统;

  (六)其他公开立案信息的载体。

  第七条  立案公开的内容:

  (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分工;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

  (四)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申请执行、申请国家赔偿应递交的材料及书写要求和各种诉状、申请书的格式;

  (五)申诉再审和申诉须知;

  (六)诉讼费用标准及缓减免退诉讼费的程序及条件、所需材料;

  (七)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

  (八)司法救助的条件和范围;

  (九)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

  (十)立案登记工作流程。

  第八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引导、材料收转、立案登记、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判后答疑和信访接待等功能的一站式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立案公开服务。

  第九条  案件信息查询系统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方便当事人查询立案信息和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条  门户网站的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由立案庭指定专人管理,为当事人提供随时、就地立案服务,方便当事人在当地法院向上级法院反映问题。

  第十一条  立案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法院受理案件必备的条件和要求;对于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同时向当事人答复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第二节  庭审公开

  第十二条  庭审公开的载体:

  (一)数字化法庭;

  (二)庭审录音、录像等系统设备;

  (三)高院中院基层法院基层法庭四级网络管理平台;

  (四)数字化诉讼档案系统;

  (五)本院门户网站司法公开中的裁判文书、审判流程信息查询、开庭公告、送达公告、庭审直播点播栏目;

  (六)便民服务流动法庭;

  (七)其他公开庭审信息的载体。

  第十三条  庭审公开的途径:

  (一)依托电子显示屏及时滚动播放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依托数字化法庭建设,开通远程直播、证据展示、远程提审等功能;

  (三)依托庭审录音、录像系统设备,实现对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功能;

  (四)依托视频、图文等方式公开庭审过程;

  (五)依托数字化诉讼档案系统,全面实行诉讼卷宗电子扫描、录入、归档,尝试推行网上电子借阅制度。

  第十四条  所有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及时公开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信息,并一律公开宣判。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诉讼法规定时限发布开庭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案件案号、案由、当事人、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对于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第十七条  所有庭审活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第十八条  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中止诉讼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节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公开的载体: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宁夏法院门户网站;

  (三)中卫法院门户网站。

  第二十条  公开的裁判文书是指办理诉讼案件中做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规范真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公开应把握公开范围、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统一上网裁判文书文本格式、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核程序、完善上网裁判文书监督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相关规定,全面、客观反映审判过程和结果,并附有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的法律,做到说理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生效后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核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上传。

  第二十六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加强对上网裁判文书的舆情监控,及时协调处理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笔误或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

  第四节  听证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开听证的范围:

  (一)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情况,实行公开听证;

  (二)对侵权损害后果、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社会各界关注的,以及当事人要求、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司法赔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

  (三)对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其他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申请,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听证;

  (四)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进行减刑、假释时,实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前应发布公告,公告应明确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

  第五节  执行公开

  第三十条  执行公开的载体:

  (一)执行指挥网络中心;

  (二)网络查控软件;

  (三)执行指挥中心远程执行系统;

  (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五)本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执行信息公开模块;

  (六)本院互联网门户网站下设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执行指挥车、执行手持终端和其他录音录像设备留存的询问、听证和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

  (八)其他公开执行信息的载体。

  第三十一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一)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六)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八)执行和解协议信息;

  (九)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

  (十)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一)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二)执行听证、询问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十三)案件的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以及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况;

  (十四)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材料;

  (十五)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

  (十六)执行裁判文书开始送达时间、完成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送达信息;

  (十七)反映询问、听证和执行情况的视频、音频;

  (十八)网上办案自动生成执行案件电子卷宗;

  (十九)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要求公布的其他执行流程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行流程、执行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执行公开指南信息;

  (二)执行立案条件、执行流程、申请执行书等执行文书样式、执行费计算器及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等执行指南信息;

  (三)听证公告、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执行公告信息;

  (四)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五)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行业务文件等。

  第三十三条  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

  (一)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三)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四)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五)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

  第六节  审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审务公开的途径:

  (一)依托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及时公开各类信息;

  (二)依托本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三)依托数字化摇号设备实施委托鉴定、评估、拍卖阳光工程

  (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互动,全面推行法院常态化开放模式;

  (五)密切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信息宣传法院工作;

  (六)通过其他途径增强司法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三十五条  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

  (一)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

  (三)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四)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

  (五)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

  (六)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

  (七)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

  (一)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

  (三)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

  (四)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第三十七条  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人民日报》客户端,以文字、图片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众发布法院工作动态、工作职能以及各类工作信息,对民众的提问及咨询进行解答,搭建起人民法院与民意沟通的新平台。

   第三十八条  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司法鉴定、评估、拍卖信息,坚持按照公开的条件和程序摇号选定中介机构,依法公开选定中介机构名册,诉讼资产拍卖一律实行公开竞价,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经常性、不定期地开展法院工作观摩日活动,邀请各界代表走进法院、认识司法、了解司法、监督司法,消除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神秘感,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公布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法院重要工作动态;与新闻媒体合作推出访谈直播等专栏,诚恳倾听民意、汲取民智、改进工作;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报道庭审制度,积极为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提供便利条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悬赏公告、拍卖公告、限制出境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建立执行曝光台,与新闻媒体共同追讨执行失信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建立重大司法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重大司法决策事项在交由决策机构决定前,先由承办部门采取公示、征询意见、邀请代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合理意见吸纳公示后,提交决策机构审定发布,切实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  不断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机制,通过报告和汇报工作、办理意见建议和提案、结对联络、开展阳光评议、邀请旁听案件审理、见证执行和公开听证等形式,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   认真开展法官六进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咨询和法治宣传,加强与律师协会、检察官协会及有关部门的交流座谈,每年发布行政审判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充分尊重社会各界意见,形成司法与民意的双向互动。

  第四十四条  下列审务事项依法全面公开:

  (一)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或者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各类事务性工作;

  (二)诉讼档案;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备选名单,对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

  (四)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的处理情况;

  (五)法院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和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信息;

  (六)法院各种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其分析报告;

  (七)法院重大工作举措、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以及重大活动部署等。

  第三章  司法不公开

  第四十五条  下列庭审活动不应公开:

  (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各类一审案件;

  (二)审理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各类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三)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外的刑事二审案件的;

  (四)审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行政上诉案件的;

  (五)审理其他各类不宜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文书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裁判文书;

  (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案件的裁判文书;

  (四)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它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

  (五)有可能引起社会关注或舆论炒作案件的裁判文书;

  (六)其它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案件裁判文书。

  第四十八条  不予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要进行严格的反向审批。拟不予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主审法官填写《上网裁判不予上网审批表》,载明案件类型、案号、案由、结案日期、结案方式、不予上网的理由,经庭(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请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决定。

  第四十九条  拟不予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未通过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案件承办人应尽快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核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上传。原则上应确保裁判文书在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上网发布。

  第五十条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不应公开、不宜公开的审判信息和事项,经当事人申请,合议庭审查认为不应公开、不宜公开的,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不予公开。

  第四章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院院务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责任编辑:中卫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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