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休假的适用范围
本院正式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及其他定期领取薪酬人员。
二、请休、假的种类
(一)年休假
1.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可从年限届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年休假不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年休假第2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并经批准,分2次安排;年休假不得跨年度安排。
(二)探亲假
在本院连续工作满一年、已转正定级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亲和母亲不在一起居住(不包括居住在同一省区不同市县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亲和母亲的待遇。但是,干部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休假日的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干部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假期,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在内。
5.干部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包括飞机票、高铁票),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包括飞机票、高铁票),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对于干部职工请的探亲假,政治处需每半年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次。
(三)事假
所有干部职工因私事、家庭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而申请的休假均为事假,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
1.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20天(含20天)。
2.干部职工在当年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下,不得请事假;已经休完年休假的情况下,请事假的按事假程序审批。
3.事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4.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还应按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病假
病假是指干部职工确因生病需休息或治疗向单位申请的休假。
1.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
2.干部职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3.干部职工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4个月。
4.病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五)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干部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5.婚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六)丧假
1.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3天丧假。丧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2.干部职工在自治区外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8天。
(七)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干部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产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八)看护假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2.看护假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九)哺乳假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计划生育手术假
干部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
2.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
4.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
5.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日。
6.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日。
7.上述假期包括国家公休假日、法定节日。
(十一)补休假
干部职工加班、出差占用法定节假日的,经有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可补休。
三、请、休假审批流程
(一)请、休假人应向政治处申领请、休假申请单,产假、看护假、一天以上病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的,要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除紧急情况外,无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政治处不得向申请人出具请、休假申请单。
(二)政治处对请休假人已请、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并在申请单上注明。
(三)请、休假人持申请单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四)请、休假人在离岗前将批准休假的申请单送政治处备查。
四、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一般干部职工请半天以内的假,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请1天以上、2天以下(含2天)的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及具体天数的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请3天以上的假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及具体天数的意见后报请院长批准。
(二)部门正、副职请1天以内(含1天)的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1天以上的假,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及具体天数的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退二线的处级干部请、休假由院长审批。
(四)请事假连续超过7天以上的,政治处按有关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庭室负责人不得连续批准半天以上的假,否则视为旷工。
五、请休、假期间待遇
工资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六、请休、假管理
(一)干部职工的请、休假由政治处负责管理,每月统计通报。
(二)请、休假的期限以审批单确定的期限为准,请、休假期满后请、休假人应在到岗后一日内到政治处销假。未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所有请、休假都应履行审批手续,情况紧急的,可事先口头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申请批准,但事后应按规定程序补签请休、假审批单。
(四)院纪检组、政治处将不定期对干部职工请、休假情况进行督查,每月督查不得少于一次,对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擅自休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对本人按旷工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的责任;对督查发现有迟到、早退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迟到、早退1小时以内的,每三次计1天事假;1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的,年度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制定的原请休、假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