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语出《刑制总考》。原句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是近代“法学泰斗”,“依法治国”的首倡者沈家本的著名论断。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是“一位公认的律学专家,同时又领导了一场针对旧律的翻天覆地的改革。这场改革使得运行了约两千余年的旧律走到了尽头,从此,以亿数计的中国人得以生活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他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沈家本不仅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且主张制定“善法”,发对制定恶法,明确指出“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他认为立法善固然重要,但循法行法尤其值得重视。他反复阐明“法贵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即法制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执法之人是否贤能。
沈家本在主持修律的过程中,深感法律人才的缺乏,尤其是面对封建顽固派对新法的重重阻挠,更加突出了“法律人”培育的重要性与急迫性,故其不厌其烦地提醒统治者,同时呼吁国人,重视法学,研究法律,并认为学习法律关键是要掌握法律的原理和精神,才能实现法律的重要作用,否则就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公元1890年(光绪十六年),他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极为深刻地指出“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根极于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袪意见之妄。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于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是今之君子所当深求其源,而精思其理矣。”
在沈家本看来,作为一个从事司法审判实务的合格法官而言,“各国法律之得失既当研厥精微互相比较,而于本国法制沿革以及风俗习惯尤当融会贯通心知其意”。因此,他创建、主持京师法律学堂以培育优秀裁判人才;同时,建议仿古制设立律博士教习法律,使国家的中枢以至地方官吏都了解法、熟习法,以便更好地适用法。其积极主张建立近代式的中国法学和法律教育是20世纪初对中国法制的重大贡献。晚清法学教育的发展,法政人才的大量培养,沈氏功不可没。
“律学明则刑罚中,于政治关系甚大。”沈家本认为,古今中外都以法学的兴盛而达法律的昌明,以法律的昌明而达国家的最终治理。因此,他大力提倡振兴法学,高度重视对司法人才的培养,最后使“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而世局亦随法学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