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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胡话

  

胡话,乃指人们在神志不清状态下的胡言乱语。连五岁的孩童都晓得,胡话是万万信不得的东西。然而,在成人的世界,有些胡话却是“真理”,你不但得信,还必须照着去做——比如法律的胡话。

就拿《婚姻法》来说,因为《婚姻法》是涉及每一个家庭的法律,自解放区时代,《婚姻法》就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在解放后完全不讲法治的几十年当中,《婚姻法》还与《宪法》、《惩治反革命条例》作为仅有的三部法律之一,也还始终存在并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如果说,在旧的《婚姻法》当中,有些不妥之处尚属可以原谅的话,2001,国家又重新修订、颁布了新的《婚姻法》,总该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了吧?事实上,无论旧的还是新的《婚姻法》,都死死抱着一些胡话不肯撒手,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比如,法律规定“婚姻”成立的条件之一,必须是经过在民政部门的登记。真不明白起草条文的“专家”是怎么想的。如果不登记就不是“婚姻”,难道在婚姻登记制度出现之前的一百几十万年间(作为中国最早人类的元谋人在170万年前就存在了),我们的祖先都没有过婚姻?大家都是非婚生子女?其实,在固定的男人和女人之间,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有着共同的物质生活与性生活,就该是婚姻成立了。未经登记的顶多也就是非法婚姻而已,总不至于连“婚姻”都不是了吧?我国《刑法》在规定重婚罪的时候,就将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作为“婚姻”来对待,凡已结婚的人,再以夫妻名义与配偶之外的人同居,即构成重婚罪。可起草《婚姻法》条文的“专家”愣是不认这个理儿。假如一个已结婚的人又以夫妻名义与别人同居,当他(她)要求与第二个配偶离婚时,法院就会告诉他(她)无婚可离,紧跟着再告诉他(她)有婚可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你说这人该怎么活?

据以对犯罪之人定罪量刑的《刑法》也有胡话。如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来,人们就晕了: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是指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超过必要限度的叫“防卫过当”,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与正当防卫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既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成了防卫过当,怎么还称其为“正当防卫”呢?既然是“防卫过当”惹的祸,为什么要让“正当防卫”来承担刑事责任呢?《刑法》的这一胡话,在一些“学者”那里得到了“升华”。“学者”们据此得出“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前提”的结论,就等于是说“既然你是防卫过当,你肯定先是正当防卫的;因为你先前是正当防卫,所以你才成了防卫过当;因为你是不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既然判你承担刑事责任,你肯定先是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怎么样,晕了没有?没晕?那就再看看对拒执罪的规定吧。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大家都知道,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权归法院行使,一般是由法院执行庭(局)的人员来实施。人民法院之外的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行使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权。那么,谁才会拒不“执行”呢?显然只能是法院的执行人员,而《刑法》却将“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划在当事人的头上,你是当事人你服吗?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质问检察官和法官认定其拒不“执行”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又有谁能说清是谁、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赋予了他“执行”判决与裁定的权力和义务呢?好在这些当事人或自知有罪而甘受刑罚,或尚未看破《刑法》的上这些胡话,亦或看破了但自知说了也白说,便无意去说,等等,总之是还不曾听说过有一个当事人如此为难过检察官和法院。因此,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也就一直在遵循着《刑法》的胡话,高举着打击拒不执行者的旗号,追究并将继续追究着拒不履行者的刑事责任……

国家之所以制定法律乃是为了规范民众的行为,为执法者提供一个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而起草法律条文的那些“专家”、“权威”们,却给我们造下这些让人越捉摸越糊涂,越想弄明白就越是不明白的胡话,而且不舍昼夜地著书立说、到外奔波登坛讲学,让你我迷信之、遵从之、执行之……天知道他们还要糊弄到何年何月。

来源: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褚 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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