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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田学智)近年来,中卫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现象多发易发。仅2014年上半年,中卫市民间借贷纠纷就达627件,较去年同期上升20%,占全市法院同期民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16.09%,其中有8成发生在农村地区。一旦发生纠纷,必将影响农民生活、农村稳定、农业发展,涉稳风险不容忽视。为此,亟需规范当前中卫市农村民间借贷行为。

  一、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农村民间借贷与一般借贷相比,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出借人忽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乡亲四邻、亲朋好友之间彼此熟悉,互相认为值得信任,借钱不会不还,考虑“帮一把”的成分多而忽略了偿还能力,从而为借贷纠纷埋下隐患。

  二是借款人偿债能力普遍不高。农村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主要用于生产生活周转应急,如购买农具、建房、支付医疗费用等,借款人经济条件不佳,债务偿还风险较大;

  三是忽视借款期限。农村民间借贷金额虽然较小,但借款期限较长或者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明确约定,加之部分出借人不注意及时催款,致使借贷历时较长;

  四是出借人不考虑借款用途。农村借贷以互助性质居多,但近年来利用放贷以利息为生的职业放贷人开始出现,农村闲散资金有经职业中介人集中后流向赌博等非法领域的苗头。另外,一部分农村资金通过借贷方式以高于银行利息进入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或企业,部分民间借贷纠纷实为集资行为,一旦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即酿成群体性纠纷及连环诉讼。

  五是双方当事人无证据意识。对书面借贷凭据和见证人重视程度不够,借贷往往仅依据借贷双方的口头约定,发生纠纷后出借人举证能力较弱;

  二、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

  农村借贷的不规范化是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借贷无借据。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往来较多,关系较为密切,亲缘、血缘关系对借贷行为有较大影响,由此,民间借贷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出现,无任何书面证据。在此情况下,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会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维权困境。

  (二)还款无收据。部分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后,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碍于情面,没有及时索回借条或要求出借人出具还款凭证,在出借人重复索债引起纠纷时,借款人因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偿付债务而陷入不利地位。

  (三)书写欠规范。部分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文义含糊不确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借贷双方名称书写不规范。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农村,许多人习惯称呼别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在字条上书写的经常是别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若对方以此否认或提出抗辩理由,举证责任则会转移。二是利息约定不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贷双方虽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护。有些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即使对方同意,该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三是收据内容不明确。出具的收据只写了还款金额,但并没有注明此为本金还是利息,这直接关系到最终的还款总额,容易引发争议。

  (四)催款不及时。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及时而使借款的收回产生风险的现象也不乏其例。在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借款如果超过二年未偿还,就过了诉讼时效,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三、减少农村民间借贷纠纷的对策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结合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中卫中院总结提出以下对策。

  (一)考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借款时不仅要看对方的经济收入,还要看对方的为人、信誉,如果对方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为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也不要为了追求较高的利息而出借,不然借款难追回,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

  (二)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还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再决定是否出借。如果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出借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债权无法实现,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订立书面协议,注意保管凭据。借贷时,不要仅订立口头协议,一定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书写借据。借款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必须以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注意大小写要一致),借款和还款时间(要写明是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还要在协议上写明利率,尤其是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并签字捺印,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四) 利息支付要确定,利率高低要有度。借贷中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本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在案件办理中,中卫中院发现农村现行民间借贷月利率多为1%—3%,但也有高达5%的利率,对于超出部分,虽然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但由于其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不予支持。

  (五)充分利用担保制度。为了降低借贷风险,防止纠纷争议,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以免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时,行使抵押权维护自己的债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六)注意催要,及时起诉。出借人一定要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催要借款,若已近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一定要让借款人在借款协议或借据上写明还款的日期或催要日期。经催要仍逾期不偿还借款的,要及时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出借人因碍于情面没有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也没有在借据上重新注明还款日期或催要日期证明催要借款,将导致借款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七)加强宣传,规范借贷。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法律宣传,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借贷观念转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借贷过程中,不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积极及时维权,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出借人应具备必要的市场经济风险意识,在借款人确无财产可供偿还的情况下,要有自行承担借贷风险心理准备。

来源: 责任编辑:马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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