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沙坡头法院 孙永清 刘丹
所谓消极执行,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无正当事由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及时实现的行为。
执行实践中,少数执行人员容易产生消极执行行为,消极执行行为已成为目前当事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一、消极执行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及成因
消极执行行为在实践中至少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1、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包括执行人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未按规定的期限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等法律文书、执行人员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找被执行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财产状况;2、执行人员在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找和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致使应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3、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因金钱或人情的因素导致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4、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的行为;5、不及时将执行兑现的款物交付给申请人或权利人。6、因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法院不愿得罪地方政府而降低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甚至干脆长期搁置不再执行,这在委托执行案件中最为多见。7、个别执行人员素质较差。这是消极执行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情形,是近年来已经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司法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分支。“司法不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而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一定比例。
针对上述现象,经分析研究认为。消极执行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一是个别执行干警责任心不强,没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宗旨意识;二是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督不力,监管不严等现象;三是奖惩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四是在客观因素等导致的执行不能。
二、对策:
执行实践中,要重点在预防机制上下功夫,让执行人员心中常念“紧箍咒”,制止和防范在工作中出现消极执行行为,强势推进执行工作。
1、坚持每月定期例会制度。针对少数执行干警缺乏为人民服务意识,思想作风不够端正,对待当事人态度冷漠,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高等问题,执行局在每周五下午召开例会,在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的同时,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并通报本周案件情况及布置下周工作,纠正在工作中存在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消极行为,提高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避免产生消极、厌战情绪。
2、实行定期预警制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缩小执行干警的消极执行空间。紧紧依托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体系,重点强化执行案件统一管理、执行环节期限预警催办、逐案评查卷宗等监督措施,严格案件执行程序,将每起案件的执行进程全部纳入流程操作规程和执行信息系统的日常动态预警监控范围,定期对每起案件进行期前预警通报,时刻提醒执行干警程序意识、时效意识,避免产生“抽屉”案的现象。
3、推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会诊制度。案件在执行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为了帮助每位执行干警提高工作的积极性,针对案件在执行遇到的疑难问题,采用集体会诊制度,由主管院长、庭长召集全体执行人员共同研究对策,集中集体智慧,制定周全解决方案,防止执行干警因遇到困难而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案件久托不执。
4、完善执行监督员制度。由于案件的执行环节比较多,办案程序比较繁琐,少数执行人员的日常工作随意性大,透明度低,计划性不强,时常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容易进行“暗箱操作”。因此,建议从社会各界聘请执行监督员,在强化内部监管的同时,不断强化社会监督,着重让社会监督融入到执行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公布院领导和执行局投诉电话等形式,方便案件社会各界和当事人对执行人员廉洁办案情况全程监督,对办案人员的各种消极执行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短信、与领导面谈等形式投诉,并可以申请更换承办人。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工作。
5、严格奖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行人员奖惩考核制度,完善执行工作约束机制,认真推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作风等五个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把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纳入绩效考评范围,量化考核执行人员的实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晋升任用、交流换岗的主要依据,切实提高执行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总之,人民法院要最大限度的克服消极执行,就要提高执行人员的自觉意识和强化执行员的责任感,从主观上消除人为消极因素,建立和完善执行机制,做到制度管人,人按制度办的有机统一,从而克服消极执行,促进执行案件良性循环、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