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你这么耐心地和我唠家常、给我释明物业方面的法律,我感觉气顺多了。我这官司就到此为止,再不给法院找麻烦了。”近日,一名身为小区业主的当事人如是对办案法官说。
美丽、安全、祥和的居住、营商环境,离不开物业公司的服务保障,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是否达到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成为物业公司收费难的堵点、卡点以及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焦点。李某是某小区临街营业房的业主,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并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他的营业房提供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公共绿化等物业服务,拒绝以物业合同约定的1元/㎡/月标准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的确没有为李某的营业房提供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服务,但李某的营业房被人租用经营饭馆,物业公司用于该营业房下水清污、清淤的开支较多,同时李某营业房使用的排污沉淀井、化粪池、排污供水供暖消防管道、供电设备、二次供水泵房、监控设备等公共设施与小区设施、设备融为一体,物业公司对以上设施的日常管护也是物业服务的范围,李某应该按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双方各执一词。一审法院判令李某按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费。判决生效后,李某向中卫中院申诉。
中卫中院办案法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和当事人心态后,结合疫情防控大背景下个人生活的不容易,以拉家常的方式多次耐心细致调解,通过背对背、面对面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出发,互利互让,不要因为物业费的问题伤了和气。经过几次调解,待李某情绪缓和后,办案法官耐心向其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物业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法律规定,李某最终认识到,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管家,在保障业主居住环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自己作为业主应当缴纳物业费,对于物业服务不到位或物业收费不合理的地方,应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而不是斗气争高下。
审判工作绝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以案件办理为载体,充分发挥法对广大民众的指引、评价、教育等功能,让民众自觉遵守公序良俗,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卫中院法官正是通过日常的案件办理,谱写着司法惠民生、为民办实事的主旋律,以实际行动诠释着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