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被告人李某、陈某、汪某军、马某华、段某刚、蒋某鹏、李某勇、李某花等人经营或负责的养殖厂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从其经营或者负责的养殖厂购买病、死牛,可能是为了宰杀后进行销售,依然将养殖厂内未经检疫的病、死牛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将购买的病、死牛进行屠宰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香、孟某强、代某明、王某平、包某军、王某军、张某海、詹某兰等人。被告人张某香、孟某强等人明知是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等仍予以购买,并进行销售。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敏、常某龙帮助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拉运、屠宰分割病、死牛,并销售牛肉。案发后,公安民警查获牛肉、牛内脏等物品,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甲、刘某乙、刘某敏、常某龙屠宰、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案件所涉及的2头死亡牛犊尸体已高度腐败,系不明原因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香、代某明、李某、王某平、陈某、刘某敏、常某龙、孟某强、汪某军、马某华、段某刚、包某军、王某军、张某海、蒋某鹏、李某勇、李某花、詹某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甲等20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判决分别赔偿其各自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警示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禁止加工、销售来源不明、死因异常的动物产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源头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明知是病死牲畜,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铤而走险,进行生产、加工、销售,最终付出法律代价,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可谓得不偿失。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再次敲响警钟: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将收到法律严惩!让我们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