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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刘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严惩买卖病死牲畜肉的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1612月至202011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被告人李某陈某军、马华、段刚、蒋鹏、李勇、李等人经营或负责的养殖厂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被告人李某陈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从其经营或者负责的养殖厂购买病、死牛,可能是为了宰杀后进行销售,依然将养殖厂内未经检疫的病、死牛销售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将购买的病、死牛进行屠宰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香、孟、代明、王平、包军、王军、张海、詹等人。被告人香、孟强等人明知是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等仍予以购买,并进行销售。202010月至11月,被告人刘敏、常龙帮助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拉运、屠宰分割病、死牛,并销售牛肉。案发后,公安民警查获牛肉、牛内脏等物品,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甲刘某乙、刘敏、常龙屠宰、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案件所涉及的2头死亡牛犊尸体已高度腐败,系不明原因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香、代明、李某、王平、陈某、刘敏、常龙、孟强、汪军、马华、段刚、包、王军、张海、鹏、李勇、李花、詹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甲等20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判决分别赔偿其各自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全标准的食品价的赔偿

警示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禁止加工、销售来源不明、死因异常的动物产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源头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明知是病死牲畜,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铤而走险,进行生产、加工、销售,最终付出法律代价,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支付其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可谓得不偿失。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再次敲响警钟: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将收到法律严惩!让我们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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