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正在闹离婚时,岳父杨某却将女婿刘某告上了法庭。近日,中卫市中级法院在处理一起翁婿返还原物纠纷中,当了解到杨某的女儿正在与刘某闹离婚时,办案法官并没有机械办案,而是认真调查后,以亲情巧妙调解,将返还原物纠纷与婚姻财产纠纷一并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杨某等人协商从崔某处购买了一栋小康楼,房屋商定价格为23.3万元,期间以杨某名义陆续支付大部分房款,下欠房款1万元。由女儿、女婿刘某与崔某协商用装载机给崔某干活的工资抵顶,下剩房款全部付清。当时,崔某的妻子出具收据一份,交款人写的杨某,但“杨某”的签名系女婿刘某代签。后刘某以收据丢失为由重新让崔某的妻子重新出具收据一份,将杨某名字改为刘某名字。2011年3月,杨某女儿和刘某发生矛盾,搬回娘家居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权属应根据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核定的人员及房产证来确定。此案争议房屋杨某、刘某均无以上证件,且双方均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故杨某要求刘某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卫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消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官在认真调查后,发现本案的核心在于杨某的妻子、女婿能否再共同生活,当进一步了解后得知,杨某的女儿、女婿之间发生的矛盾已不可调和,婚姻名存实亡。如果仅办理返还原物案件,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可能激化矛盾,是两家问题更加复杂化。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防止矛盾激化,彻底化解纠纷,二审法官以杨某女儿、女婿婚姻纠纷为切入点,以小孩的抚养为纽带,分别到双方家中做工作,前后多次调解,最终杨某及女儿、女婿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由杨某支付刘某25万元,其中包括房屋补偿款和杨某女儿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争议房屋归杨某所有,刘某与杨某女儿再无财产方面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