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周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后,未经王某同意擅自改动房屋的水电暖,王某一怒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返还承租人部分租赁费。
去年5月25日,王某承租了周某的一套营业房,并给付周某年租金1.5万元。在拿到房屋钥匙后,王某动身去银川采购装修材料,回来后发现房东周某已经找人改动修理了房屋的水暖电,破坏了房屋地面和墙面,致使房屋正常使用受影响。王某要求周某予以修复,双方协商未果发生争议,王某遂更换房屋门锁,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周某的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全部房屋租金。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承办法官认为,周某作为出租人,在未征得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改动涉案房屋的水电暖,在王某要求恢复地面和墙面后,周某有恢复房屋原状的义务但未及时修复,影响了王某的正常使用。王某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其更换门锁的行为致使周某无法进入房屋及时修复,造成涉案房屋至今闲置。因此,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导致房屋租赁协议履行不能。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由王某承担锁住房屋期间的房租,周某将其余房租退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