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滢)近日,沙坡头区东园镇村民刘某因电信公司在其果园生产路旁架设的电线杆及电缆严重影响了其果园内树木的生长,并存在安全隐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信公司拆除在其果园内架设的所有电线杆及附属设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信公司在刘某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架设电线杆及通信电缆,客观上占用了刘某的土地,而电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架设电线杆及通信电缆时,已征得刘某同意,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架设涉案电线杆及通信电缆的行为早于刘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故其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刘某作为被侵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电信公司排除妨害,将架设的电线杆及通信电缆移出其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电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移出架设在刘某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电线杆及通信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