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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日报】债主私扣他人车辆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本报讯(通讯员 黄滢)因借款人到期不按时归还借款,在追讨过程中债主私自扣押借款人车辆并将车载GPS 系统拆除。近日,市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债主扣车追债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因张某向李某借款6万元到期后一直未返还,李某为促使张某偿还债务,将张某的轿车开走并将该车辆扣押。为防止张某私自将车辆开回,李某还将张某车辆的GPS系统进行了拆除,并以张某未返还6万元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张某分期向李某返还6万元借款,李某在当日向张某退还车辆的调解协议。但张某在收到车辆后,又以李某损害其车辆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车辆GPS系统维修费用和其车辆被扣期间的租车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系轿车所有人,李某在未经张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扣押该车辆并拆除车载GPS系统,李某损害张某财产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查明,李某是在张某未返还借款的情况下,采用违法扣押张某车辆的方式督促张某返还借款,而张某未按照李某的要求返还借款并在车辆被扣押时不及时采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故双方对损失的发生均有过错,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李某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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