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共同饮酒后,王某搭乘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李某酒后驾驶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乘车人王某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李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项十级伤残和精神障碍九级伤残,导致劳动能力受损,不能从事既往工作。后王某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首先依法确认了王某的合理损失。其次,对于各方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以及王某是否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问题,综合评判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无过错责任。王某所受伤害虽是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和电动车驾驶人李某共同行为所致,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李某系酒后驾驶的情形下仍搭乘其驾驶的电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应当预见该行为存在危险性,其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能够避免危险发生选择乘坐,事实上是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状态,其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负相应的过失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先由承保事故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某、李某、王某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法
聚餐饮酒本是正常的社交活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饮酒状态下,会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同饮者应及时劝阻驾驶人不要酒后驾车,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若存在侥幸心理,明知对方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与同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