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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亲友间无偿保管财物,归还时要返还孳息吗?

  
 案情简介

钱某系赵某的舅舅,2018赵某的父母因交通事故去世后,所得赔偿款交由钱某代为保管,在其他亲友见证下,口头约定将该赔偿款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于钱某账户,待赵某上大学时返还赵某。但在赵某考上大学,需要支出学费及生活费时,向钱某取钱却屡屡被拒。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迫于无奈,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笔赔偿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的规定赵某与钱某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自保管物交付时,双方之间已经成立事实保管合同,双方对于保管期限约定不明确,赵某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钱某应将其保管的该笔赔偿款归还赵某,对于该款项在银行产生的孳息即利息也应当一并返还。故最终判决钱某向赵某返还该笔赔偿款及其利息。

法官说法

亲友代管财产,本是给予信任的温情互助,却常因碍于情面未作书面约定、缺失凭证导致亲情破裂、财产受损。法律对保管合同的界定十分明确保管绝非占有,保管人仅承担对财物的妥善保管职责,无权擅自处置,寄存人有权随时要求返还。因此,委托亲友保管财产时,务必做好以下三点:一是优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管财产的金额、种类、保管期限及支取、返还方式等关键信息;二是留存关键凭证,转账时做好备注,妥善保存保管证明;三是明确权利边界,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应明确保管占有的区别,守住权利底线,才能兼顾亲情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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