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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中院立足假释个案办理 助推全市社区矫正评估工作规范化

  
    假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具体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2023年以来,中卫中院依法依规办理假释案件的同时,主动延伸审判工作触角,对个案办理中发现的司法机关执法不规范问题制发建议、督促整改,以实际行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助推市域社会治理。

 2023年底,中卫中院在办理中卫监狱成立以来首次提请假释的罪犯王某假释一案中,发现罪犯王某住所地中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存在未载明被害人意见、王某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意见、王某假释后对其所在社区的影响及评估结论表述不规范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拟报请假释的罪犯进行全面调查,客观、准确地评估,确保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全面、客观、准确、规范。该案为中卫中院办理的第一起监狱提请假释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查王某是否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避免罪犯王某失之监管,确保罪犯假释效果,才能为今后假释案件办理标准树立典范。

 基于以上考虑,为切实保障罪犯王某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本着审慎、严肃、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对接中卫监狱办案人员,及时就调查评估相关事宜进行交流,指出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存在的问题,中卫监狱对此高度重视,及时联系中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说明情况并将承办法官意见进行了反馈。经审理,罪犯王某连续四个月的劳动改造积分未达标,结合《调查评估意见》、罪犯王某的劳动改造情况、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合议庭认为罪犯王某不符合假释适用条件,对其不宜适用假释,经中卫中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对罪犯王某不予假释。

 就《调查评估意见书》反映出来的调查评估工作程序漏洞、内容不规范等问题,承办法官向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发送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拟假释罪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的司法建议书》,对照具体法律规定逐一指出并予以说明,建议今后对拟报请假释的罪犯在全面细致调查、客观精准评估的基础上给出明确规范的意见,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规范化。中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司法建议的书面回复中,对中卫中院的建议内容逐条进行了认真、客观地分析,表示将持续加强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假释罪犯调查评估和社区矫正工作。2024年3月,中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中卫监狱办案人员就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对象、范围、意见表述等相关事项专门赴中卫中院进行会商,并统一了认识。

 为了做好全市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卫中院会同中卫市司法局、中卫监狱于2024年5月联合召开假释工作会议,全市两县一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围绕如何开展拟假释罪犯调查评估工作进行了座谈讨论,就如何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如何扩大假释案件适用率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和假释案件办理奠定了基础。

 朗朗乾坤需要正义加持,法治社会需要各方努力。中卫中院依法公正办理假释案件的同时,力促全市社区矫正管理部门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共同推动全市刑罚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必将有利于参与综合治理、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降低监管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为服务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中卫篇章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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