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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中卫监狱报请本院的19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 公 示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中卫监狱报请本院的19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现对中卫监狱报请本院减刑、假释的19名罪犯予以公示,并同时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和公告栏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天(自2025110日起至2025114日止)。在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或中卫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本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来信请邮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邮政编码:755000。

公示电话: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0955-8852737   0955-7074050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0955-3953727

中卫监狱:0955-3953616

附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1月受理中卫监狱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表。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19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号

罪犯潘正义,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现在中卫监狱一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宁0522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正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退缴共同在案赃款20602元(已退缴),刑期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34年6月22日止。2021年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绿化种植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自2021年4月至2024年9月共获得6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扣减减刑幅度十天,建议对罪犯潘正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2号

罪犯张文才,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在中卫监狱一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卫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文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免于张文才赔偿因犯罪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宁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仍不服,提出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宁刑申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张文才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2016年6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宁03刑更4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文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宁03刑更2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文才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够严格履行监督岗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监区警察报告发现的问题;无财产性判项。自2021年4月至2024年9月共获得7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再次减刑,建议对罪犯张文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3号

罪犯赵续明,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现在中卫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1年3月4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宁0402刑初4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续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已履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宁04刑终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2021年12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面食制作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3月至2024年9月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赵续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4号

罪犯陈佳伟,男,200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19)宁0502刑初4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佳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宁05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2021年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自2021年4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5个表扬奖励、2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陈佳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5号

罪犯陈玉亮,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5年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5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玉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068.18元(已履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1)宁刑终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32年10月13日止。2021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自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6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陈玉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6号

罪犯陆泽鹏,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宁0381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陆泽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已追缴)。刑期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2022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陆泽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7号

罪犯马嘉豪,男,2006年6月26日出生,回族,系中宁二中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宁0502刑初3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嘉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宁05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2022年7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马嘉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8号

罪犯马小飞,男,2004年6月2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5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1)宁01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4日起至2029年4月3日止。2022年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马小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9号

罪犯明鑫,男,2003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5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明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1)宁01刑终2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4日起至2030年4月3日止。2022年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明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0号

罪犯牟金,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宁03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牟金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已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宁03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2022年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4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牟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1号

罪犯汪正,男,200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40323200306100810,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宁03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9年3月24日止。2022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汪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2号

罪犯杨凯,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现在中卫监狱二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1)宁0302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一、认定罪犯杨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作案工具:绿色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2022)宁03刑终4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第一、二项,即:一、(一)认定罪犯杨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二)作案工具:绿色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二、冻结在中国银行吴忠市分行户名为杨凯,卡号为6216608600001040160的账户内存款819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马旭会、闭敏思和魏星各273元;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吴忠支行户名为杨凯卡号为6222032903001864769账户内存款13696元,返还给被害人魏星999元,返还给被害人何小丽690元,剩余存款12007元及孳息,作为罪犯杨凯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执行完毕)。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2022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分配,遵守劳动规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考虑监狱及法检两院办案时间,预留办案时限,建议对罪犯杨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3号

罪犯杨沛然,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现在中卫监狱三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6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沛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追缴共同违法所得102644元(已追缴),刑期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2022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加工合侧缝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2022年4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杨沛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4号

罪犯叶诗祺,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现在中卫监狱三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宁03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叶诗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支持抗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宁03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止。2023年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加工上拉链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自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叶诗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5号

罪犯周祥,男,2005年6月1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现在中卫监狱三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宁0104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9年6月29日止。2021年9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在服装加工小仓质检岗位,注重产品质量,能够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无财产性判项。2021年12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周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6号

罪犯李强,男,200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现在中卫监狱四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宁0502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450元(已追缴),刑期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2022年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吨袋加工岗位从事卷底工序,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4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2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7号

罪犯马俊,男,1998年7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现在中卫监狱四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宁0104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俊犯放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2022年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吨袋加工岗位从事上吊带工序,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奖励、1个物质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考虑监狱及法检两院办案时间,预留办案时限,建议对罪犯马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九天,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8号

罪犯马朝鑫,男,1998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现在中卫监狱四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宁03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朝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2022年7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吨袋加工岗位从事上吊带工序,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马朝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宁卫狱有期减字第19号

罪犯赵海军,男,200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 。现在中卫监狱四监区服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宁0502刑初3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已追缴),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止。2022年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够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在吨袋加工岗位从事上吊带工序,注重产品质量,劳动踏实,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自2022年6月至2024年9月累计获得4个表扬奖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犯系一般犯罪,首次减刑,建议对罪犯赵海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监狱

                             2025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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